物业管理招标应委托专门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6:59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 正在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招标拟增加一条新规定,即招标应当委托专门的招标服务机构进行,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情况可以设立招标服务机构。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组织部分工委委员就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讨论,邱玫副主任参加了会议。该修订的条例将提交给7月19日开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正在修订的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拟对原来1994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关于物业管理监管问题,拟增加一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相应增加了一条:社区工作站依照本条例规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关于业主方面的问题,拟把一些属于业主的权利还原于业主,明确了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入住的,视为业主。关于业主大会问题,拟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拟规定: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给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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