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顿误杀引发的法律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7:40 法制与新闻

  【法眼观察】

  杀毒软件,顾名思义,是用来删除电脑中的病毒程序的。然而如果杀毒软件不能正确识别电脑中的病毒程序,而误将用户电脑中的重要程序删除,那么面对此种情况,软件的使用者该怎么办呢?

  2007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来自于刘先生的诉讼材料。当事人刘先生是诺顿杀毒软件的使用者,他起诉赛门铁克(北京)公司的诺顿软件因为“误杀”系统文件而对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向该公司索赔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5万元。

  (本刊实习记者)王娈/文

  错误更新 电脑瘫痪

  2007年5月18日凌晨,赛门铁克公司对旗下的主力产品诺顿杀毒软件进行了一次更新,结果造成我国国内上百万台企业和个人电脑无法启动,所有使用诺顿软件并进行了更新的电脑无法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随即陷入瘫痪。这一严重的安全问题给我国国内使用者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不过很快,我国国内的一些著名杀毒软件制造商们便给出了解决方案,而事发原因也随之被揭开。

  在5月18日凌晨的病毒库更新中,诺顿软件误将WindowsXP的两个系统文件定义为病毒,并将其清除。少了两个重要系统文件的WindowsXP便无法正常启动。资深软件开发从业人员王先生向记者介绍说,杀毒软件的基本工作原理是将已经发现的病毒在病毒库中进行定义。当用户用杀毒软件进行扫描杀毒时,杀毒软件会依次扫描存储在电脑里的文件,当发现某个文件与定义在病毒库里的病毒吻合时,杀毒软件就会锁定该病毒,并将其清除。现在市面上所有的杀毒软件都支持网上更新,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杀毒软件的使用者,当你的电脑与因特网连接的时候,你的杀毒软件便会自动进行更新。而所谓的更新多数是对病毒库进行更新,也就是对一些新发现的病毒在病毒库中进行定义。诺顿“误杀”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赛门铁克公司在5月18日的更新中,误将WindowsXP内两个不可或缺的文件定义为病毒。当用户对其所使用的诺顿杀毒软件进行更新后,这两个重要的文件便被定义为病毒了。在随后的扫描杀毒过程中,他们便会被删除。因为WindowsXP找不到这两个文件的存在,故系统无法启动,陷入瘫痪。

  王先生还告诉记者,赛门铁克公司是在杀毒软件业内非常著名的一家跨国公司,其很早便已进入我国国内市场。诺顿杀毒软件是该公司的拳头产品,口碑一直不错。发生这样的低级错误,的确不应该。

  损失重大 要求赔偿

  本文开头提到的刘先生便是这次“病毒误杀”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据刘先生介绍,他正在为一家公司代理电缆方面的招投标,而投标书以及跟招标相关的数据都在那台电脑里,现在这些文件都不见了。不仅如此,刘先生受亲戚朋友的委托炒股,可是因为这次“误杀”导致电脑无法正常使用,从而耽误了星期一的开盘,损失重大。为此,刘先生一纸诉状将赛门铁克公司告上了法庭。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了诉讼材料。

  像刘先生一样因此次事件受到影响的用户数量巨大,直接和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对此,赛门铁克(北京)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在北京大饭店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对此次“误杀”事件向用户表示道歉,但声称赔偿问题会“以后考虑”。对于赛门铁克公司关于赔偿问题的回避,受到损失的消费者没有选择沉默,刘先生便是首例索赔诉讼者。据悉,广州的一位诺顿用户也将赛门铁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644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举证困难 索赔不易

  该事件一经发生便在网络上引起了大讨论,一时间赛门铁克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我国法律是否支持类似事件的赔偿成了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一般人看来,用户使用商家的产品,该产品出现了巨大的漏洞,从而给用户造成损失,那么商家进行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这一事件却又为何引发如此大的争论呢?

  首先,便是举证困难。在记者采访的一些互联网法律专家中,大家不约而同地认为,此类问题最大的难点就是举证困难。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胡钢律师分析此案时说:从程序上来说,用户都有权利向赛门铁克公司或者其他类似的软件服务商提出索赔要求或者其他要求,但是实体上能否得到实现,每个案子不同,不好笼统地说。当然就诺顿这个事件来说,不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用户都有举证的责任。首先用户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该软件的正版用户;第二是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第三要证明损害与诺顿“误杀”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做适当的技术上的排除,因为有可能是其他软件的使用造成了损害,所以要从技术上排除其他软件的干扰;第四是行为人要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或者行为人有重大过失。

  而此四条中尤以第二条和第三条最为困难。刘先生的代理人、万腾律师事务所的张华利律师告诉记者,电脑文件以及因电脑故障造成的间接损失很难折算成具体的赔偿数额,而且举证方面也存在困难。用户声称因为诺顿“误杀”损失了诸多重要文件,然而这些文件已经丢失,所以根本不可能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些文件曾经存在过。至于间接损失就更难以说明了。关于举证因果关系的困难,资深软件开发人员王先生也告诉记者,从技术上来说,基本上很难确定用户文件的丢失是由于诺顿“误杀”所造成的。

  其实,软件本身的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很多。众所周知,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存在漏洞,所以微软公司经常发布补丁让用户去更新。网上的黑客就经常利用这种漏洞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攻击,给用户造成损失。即便不是黑客攻击,Windows的使用者也都知道,我们在使用该操作系统的时候,经常发生“死机”的情况,造成自己的工作成果无故丢失。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根本无法提起诉讼,同样也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诺顿“误杀”事件,是的的确确发生了的,然而无法举证损失的具体数额,又如何进行赔偿呢?为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分析后表示,这与航空公司托运行李的情况有些类似,受害者同样无法举证已经丢失的行李中都有些什么物品,以及如何计算这些物品的价值,但是在解决这类情况的时候,都使用“限额赔偿”的原则。佟教授建议,诺顿“误杀”事件后,可以比照航空公司的赔偿思路,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

  免责条款 是否有效

  在对诺顿的使用者们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受访者对赛门铁克公司是否会进行赔偿均表示不报任何希望。当记者感到疑惑时,一些用户向记者解释,在使用诺顿杀毒软件之前,用户必须接受赛门铁克公司制定的用户协议。在该协议中,赛门铁克公司设置了免责条款。该协议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论在此所述的任何补偿措施是否能达到其根本目的,Symantec(赛门铁克)或其子公司将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特殊、后果性、间接、或类似的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不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软件而造成利润损失或资料遗失负责,即使Symantec(赛门铁克)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赔偿。在任何情况下,SymantecCorporation(赛门铁克公司)及其特许人的责任将绝不超过软件的购买价。不论阁下是否接受,上述免责条款和限制声明都将适用”。

  根据该协议,用户在使用该软件时,根本无权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只要你使用诺顿,那么该条款就有效。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受损失的用户索赔确实将非常困难。为此,胡钢律师认为,该条款属于不平等条款,应视之为无效。用户可以依据损失进行索赔。

  对此,记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到了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果该免责条款无效,那么是否意味着用户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呢?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采访时也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诺顿杀毒软件的生产商赛门铁克公司毫无疑问应该为此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赛门铁克公司宣称他们和用户之间签有免责条款,王教授认为:“在任何国家,不管是在美国、在中国、在日本,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不能成为产品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他不能抗辩,也就是说他不能援引他的合同上的免责条款来主张免除他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法定责任,而不是约定责任,只要消费者购买的诺顿软件是正版,无论有无发票,诺顿都应当承担责任。”

  可见,在此事件中受到财产损失的用户们对诺顿公司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电脑数据 是财产吗?

  还有一个问题困扰住了记者:“电脑数据属于个人财产吗?”

  普通人理解财产至少是一件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用户存放在电脑里的数据的确存在,但是又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物”,那么电脑数据到底具有财产属性吗?不同的人有不同看法。

  胡刚律师认为,电脑数据是否属于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把数据称为权益较妥,如果该项权益受到侵害,依然可受法律(主要是原则性条款)的保护。

  但是,其他律师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电脑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原因在于电脑数据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应该属于物权的客体范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那么电脑数据是否属于该条款中所说的“物”呢?物应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3)为人们所支配。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指有一定物现形态,能给人们所感受到的物。而无体物是指不具备形态,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被人们所支配的物。可见,电脑数据满足以上所有特征,在法律意义上,电脑数据应该属于《物权法》中物的范畴。因此,电脑数据必然具有财产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诺顿“误杀”事件受到影响的用户数量如此庞大,如果逐一进行赔偿,那么可想而知赔偿数额会有多大,有人认为,赛门铁克公司将会面临破产的危机,但是,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未出现一例商家大规模对用户进行赔偿的情况。在此之前发生的东芝

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帕杰罗汽车质量问题在事发当时均引发了全民大讨论,然而最终中国用户均未得到任何赔偿。2005年4月,另外一家知名安全厂商趋势科技旗下的pc-cillin杀毒软件因病毒库升级导致部分用户系统不稳定。为此趋势科技的总裁亲自在日本电视上道歉,并对美国和日本等多个国家的用户均做出赔偿,但是趋势科技在中国市场却没有任何行动。原因就在于我国尚没有具体针对此类事件的法律。前文提到已经有法律专家建议采用或借鉴“限额赔偿”的原则。无论该建议是否可行,我们都应该尽早迈出对此类事件的法律尝试第一步。我们会继续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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