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将依法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11:26 新华网

  2007年7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等介绍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进展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华尔街日报记者]因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中国政府的一个新部门,您能不能给我们解释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有一些利益冲突或者意见不同的情况会怎样来处理?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创新。这几年在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当中,我们体现了两个原则,一个是加强中央政府总量控制和监管能力的建设,二是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按照这个总体要求,这几年我们改革了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批次用地的审批方式,把更多的责任、更多的权力留给了省级政府。我们改革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方式,也体现了省级政府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加强中央政府土地监管能力的一个举措。

  网上以前有一种看法,认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走的是中央集权的路线图,把所有权力都上收了,但实际上我们是一方面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更大限度地支持地方政府管理土地,权力、责任都在地方政府。按照土地督察制度的设计,土地督察机构的责任就是代表国务院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国务院授权总督察来行使这个权力,现在徐总督察要代表国务院行使督察权。我们有九个地方督察局,代表总督察对督察区内的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为了避免和防止土地督察机构可能被同化的问题,在制度设计当中就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一是地方督察机构跨区域设立,二是规定了督察工作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同时,还在内部规定了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当然,最重要的还有一个社会监督,所以我们也欢迎各位记者和媒体,对地方督察机构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

  [徐绍史]九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编制都是中央给的,行政关系通通都在国土资源部,在利益冲突中会坚持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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