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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胜利工贸服务中心集体受贿近40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15:04 江南都市报
核心提示 南昌市中山路可以称得上是南昌黄金商业街道的黄金地段,具有强大的人流凝聚力,是商家无可替代的经营宝地。商 家看准了中山路上店面的商机,南昌市东湖区胜利工贸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也瞄准了发财的机会:要租我们的店面,不仅仅 是付租金就可以,还得送钱送好处。 在4年不到的时间内,包括中心经理、副经理、支部书记在内的主要负责人收受店面承租人送给的钱物近40万元。 黄金路段店面成香饽饽 南昌市东湖区胜利工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工贸服务中心”)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原来的东湖区胜利五金厂 改制而成。 工贸服务中心在中山路185号等地段拥有多处店面。自2001年起,南昌市的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山 路上的这些店面日渐为商家青睐,而拥有承租权和受托管理权的工贸服务中心也就成为商家“打点”的主要目标。 据了解,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已经租用工贸服务中心店面的商户为了能继续承租,提着大包小包进出工贸 服务中心负责人办公室。 金钱诱惑力之大让中心负责人没能把持住。此后,工贸服务中心的3名主要负责人滑入了犯罪的深渊。 幕后伸黑手操纵竞标获利18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间,为使江西俊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某能承租中山 路185号的店面,工贸服务中心的经理熊某和副经理黄某,在店面进行竞标时伸出“黑手”阻拦他人竞标成功。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带着黄某采取不正当手段,安排张某以其本人及其亲戚的名义各交了20万元保证金后,变相竞 标,以压制其他竞争人确保张某中标。后在原承租人无力交纳高额保证金、无法参与竞标的情况下,由张某以3万元/月的价 格承租,但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却是2.7万元/月。之间的差额(以5年租期计算)共计18万元,熊某、黄某各分得6万元 ,工贸服务中心支部书记周某也得6万元。 正副经理支部书记3人组建受贿圈 经理、副经理、支部书记形成一个圈子后,胆子越来越大。2004年5月,商户王某为能继续承租民德路292号 店面及减少租金涨幅,在工贸中心办公室内,直接送给熊某、黄某、周某每人1万元。收受好处后,3人立即开了个“办公会 ”,商定以1万元/月的价格出租给王某。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3人和王某商量,决定对协议上的价格再压压,最后以80 00元/月价格签了两年,王某一次性付给3人差价款4.8万元,3人均分。2006年该协议到期后,王某想续签3年, 于是熊某等3人再次用同样方法收受差价款5万元,其中熊某、周某各得2万元,黄某得1万元。 忍痛发放“福利”平息单位职工怨气 3人的行为引起中心职工的不满。为了平息单位职工的怨气,3人忍痛将少部分钱以单位福利的名义发放给职工。 2004年7月,商户李某为能续租祝家巷2号的店面,找到熊某3人,商定以1800元/月的价格承租,而以1 200元/月的价格签两年协议,李某一次性付给租金差价款1.44万元。2006年7月,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熊某3 人再次与李某签订两年合同,再次得到差价款1.44万元。熊某3人每人分得6850元后,剩余不多的钱以福利名义发给 中心职工。 3人犯企业人员受贿罪分别获刑 熊某3人受贿并恶意出租行为引起一些商户的不满,东湖区纪委接举报后展开调查。去年9月11日,东湖区纪委将 3人及重大行贿人张某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此案作为负面教材发放给所有机关单位,以示警告教育。 今年4月17日、6月1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昨日上午,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熊某、黄某 、周某身为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855万元,构成企业人员受贿 罪;张某给予企业工作人员财物35万元,构成对企业人员行贿罪。鉴于熊某3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较好悔 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判决熊某、黄某、周某有期徒刑3年、3年、5年零6个月,并各处没收财产5万元;张某有期 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35万元。文/记者黄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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