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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杀人案多数受害者家属等待救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11:03 中国网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 低保金每人每年只有200元,尹行巧拿着母子俩的农村低保补助存折为日后的生活发愁 ![]() 前排6名为遇害的铁瓦殿道观工作人员 法制周报特派记者 蒋伟 发自陕西 在陕西省汉阴县民政局,《法制周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7·16”惨案9个遇害者家庭中仅有三人享受了五保户供养政策,只有尹行巧和儿子两人得到了民政低保救助。采访中,记者还意外发现,在该局《关于“7·16”案件受害人家属生活基本情况的调查》文件中,有多个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大多数受害者的亲属似乎被人们所遗忘,留给他们的仍是等待修复的创伤。 赔偿与救助的难题 在邱兴华杀人案诉讼过程中,起初有8名受害人家属提请民事赔偿,在法院讲明邱兴华的经济状况后,5名受害人家属撤回了民事诉讼。尹行巧、韩传鹏仍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尹行巧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活费、交通费、迁坟费等损失共计4.153万元,韩传鹏请求赔偿1.7万元。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予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对此,安康中院周建明院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原告人在法律上有这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许多客观因素。邱兴华案有10名被害人,按照法律至少要赔偿100多万元。”但邱兴华家负债累累,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保障被告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能把被告的劳动工具、生活用具用来赔偿原告。 “法院在判与不判上处于两难境地。不判赔,受害人的家庭有意见;判赔,被告人的家庭没有偿还能力,执行不了成了‘法律白条’,被害人家庭更有意见。判了执行不了,会导致法院公信力降低。” 周建明有着多年基层法院的工作经验,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联手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确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解决社会矛盾。 政府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对邱兴华的伏法,受害人家属们似乎不太在意,他们没有因此感到太多安慰,他们不知道专家和学者间关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的争论,也不关心何冉凤“讨说法”的举动。 记者在采访中接触了当地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他们虽然很同情受害人家属,但大部分人认为:“受害人家属的困难由政府解决缺乏依据。” 汉阴县民政局副局长陈世平告诉记者,在处理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遗留工作中,他们也很无奈和尴尬。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为受害人家庭提供保障。“每人每年200元的救助标准确实很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需要中央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另外,陈世平说,政府部门即使有解决问题的意愿,也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安康财政困难,全市10个县区,8个是国家级贫困县,2个是省级贫困县。政府本身财政就紧张,没能力解决这些问题。 等待救助的家属们 除了4名香客,熊万成和其他遇害人都是铁瓦殿的工作人员,40岁的程仕兵和69岁的熊辉寿属于单身汉;宋道成与熊万成同村,一家几口人挤在几间破旧的房子里;被害人王宝堂62岁,妻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现已享受农村五保户救助;被害人陈世秀67岁,老伴去世多年,二儿子患有轻度精神病。 2007年7月5日,记者从汉阴县民政局拿到一份名为《关于“7·16”案件受害人家属生活基本情况的调查》的文件,该民政局某负责人称,当地民政部门对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做了大量细致的安抚工作。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受害人韩阳富、罗朝兴、吴大地的家属至今没有享受到任何形式的政府救助。 文件中称,“受害人韩阳富的小儿子韩传名现年20岁,现跟母亲一块居住在汉中市汉王镇,韩传名在深圳打工”。而实际情况是:受害人韩阳富的小儿子韩传名患有智障,和母亲吴必联都无劳动能力,现以捡垃圾为生。 “受害人罗朝兴之妻韩明凤在‘7·16’案件后改嫁到汉中市铺镇新安村”,实际情况是:韩明凤并未改嫁,而是因生活所迫在山西太原的煤窑打工。 “受害人吴大地的妻、儿、女,三个人的户口已转入汉中市城固县文川镇居住”,实际情况是:三人的户口仍然在漩涡镇石庙村,一家人生活陷入窘境。 记者向汉阴县民政局反映了以上不实之处。 迄今,“7·16”血案受害人家属仅有3个家庭的子女得到了一笔社会捐助,今年3月29日,西安市铁一局学校了解到,3名受害人子女面临辍学,校领导发动2300多名师生募捐,4020元善款被分成3份,其中1340元交给受害人熊万成9岁的儿子熊伟堂。其余两份由汉阴县民政局转交给受害人罗朝兴9岁的女儿罗品英和受害人吴大地14岁的女儿吴兆琴。(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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