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学专家:山西黑砖窑应实行国家追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12:14 南海网-海南日报
王 琳 借助于几百位父亲的坚毅与执着,同时借助于逐渐脱离了监管的网络媒体,存续了十余年之久的山西黑窑奴工事件终于闹得个举世皆惊。一时间,藉由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分析工具所展开的深入剖析,频频出现在各大报章。这些追根溯源的反省与深思,无疑是极其必要的。但就黑窑奴工事件本身,尤其是就黑窑奴工事件的善后而言,恢复已流失殆尽的法律公信,重建法制秩序,仍需要依循法度来加以妥善处理。 有学者从法律上提出了黑窑奴工事件中的国家赔偿问题。有人在援引《国家赔偿法》对政府责任进行了详尽分析后,继而强调,在黑砖窑事件中,无论多么宽容的规则,相关的各级政府都难辞其咎,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这些分析和建言,我都深以为然,但同时又觉得言犹未尽。山西黑窑奴工的国家赔偿固然重要,还有一件事如果不比国家赔偿更重要,至少也同等重要——那便是国家追偿。黑窑是法治不彰的产物,法治不彰虽可视为国家的失职,这种失职或渎职,又是由那些在职务上代表国家的官员们所犯下的。正是这些失职或渎职的官员,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奴工的基本人权和财产权益被侵害。先由国家对奴工们进行赔偿,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那些受尽了凌辱与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防止因山高水长的赔偿程序对被害人带来 “二次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的失职或渎职就都交给了国家来承担。国家赔偿的外在表现是政府赔偿,财政赔偿,换言之,也就是由纳税人来赔偿。黑窑奴工们其实和我们一样,都是这个国家光荣的纳税人,山西的GDP和国家每一年度的财政收入,都有着黑窑奴工的血和泪。由奴工们的血泪来赔偿奴工的血泪,明显不合逻辑,当然也不是国家赔偿的本旨所在。如果黑窑奴工事件的善后止步于国家赔偿,那么对于这一事件中失职或渎职的官员,又如何能起到儆诫的效应,进而防止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所以,在国家向黑窑奴工赔偿之后,再向失职、渎职的官员们进行追偿,应是黑窑奴工事件善后中一个极为关键且不可缺少的环节。我们的 《国家赔偿法》对于追偿问题是有着明文规定的。这部法律的第14条、第24条均确认了在国家向被侵害人赔偿了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不过,由于《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在追偿程序上作出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以致于国家追偿制度事实上成了一项 “休眠制度”。我们知道,制定法不可避免会带有一些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这需要立法解释和下位法来予以细化并付诸施行。大凡立法中如有对普通公民的处罚措施而又没有具体规定的,职能部门总会想方设法通过种种途径对法律进行有利于部门利益的解释。而如果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职能部门或公务员的责任追究,这时我们的职能部门就懒得去细化了,或懒得去对追究的程序予以具体的设定。在职能部门的 “睁只眼闭只眼”下,失职、渎职者赔偿责任的 “空巢化”不过是一种必然。 或许是立法疏漏,或许是有意为之,总之国家追偿直到今天仍停留在 “文本上的法”——实践层面的国家赔偿案例中,鲜有听闻责任人被追偿。国家追偿的有名无实,使得失职者和渎职者绝缘于经济责任。没有国家追偿断后的国家赔偿,实则是将官员的个人责任转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责任,将官员的个人赔偿转化成了由所有的公民来为官员个人的错误埋单。山西黑窑奴工事件这场人道主义灾难,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说是根源于此。要让类似的人道灾难不卷土重来,国家赔偿和国家追偿在奴工事件的善后中都不应缺席。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