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中立、亲民、便民和耐心获得当事人信任武汉海事法院成功调处一社会矛盾激烈的海事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9:00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2007年7月7日晚上10时,武汉海事法院院长胡兆满和法官王志强奔波数百公里,经多角度、长时间的说理析法,一起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一个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终被消除。

  2007年5月13日,原告胡冬生驾驶所属“亚泰56”轮在江苏省苏南运河水域,与被告史有兵驾驶的“苏盐货99706”轮发生碰撞。原告胡冬生在碰撞中失去一条胳膊,骨盆骨折,已经花掉医药费近9万元,后续治疗仍可能产生巨额费用,却从被告史有兵处仅获得1万元的医药费。原告胡冬生80高龄的老母亲同另外几位老年妇女一起住进了被留置的“苏盐货99706”轮,向被告史有兵索要赔款,当事人之间发生多次冲突,矛盾激化。2007年6月18日,原告胡冬生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苏盐货99706”轮的实际船东史有兵、挂靠单位盐城市中川运输有限公司。7月3日,原告胡冬生又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扣押“苏盐货99706”轮,责令两被告提供人民币20万元的担保。

  武汉海事法院胡兆满院长在接待来访的胡冬生弟弟时,得知原告胡冬生的悲惨境遇,以及海事庭审判人员因退休和培训等原因,暂缺人员组成合议庭后,决定亲自担任该案合议庭的审判长,迅速审结此案件,尽可能调解结案。7月5日,胡兆满院长和合议庭成员王志强法官驱车600多公里,赶到安徽芜湖第二人民医院,看望了躺在病床上的原告胡冬生,详细地了解了伤者的病情、医药费开销以及有关后续治疗的情况。次日早八时,胡院长一行出发赶往碰撞事故现场苏南运河,对肇事船“苏盐货99706”轮实施了扣押,并走访相关海事部门,详细了解了船舶碰撞的经过,以及碰撞事故的原因等基本情况。当晚胡兆满院长返回芜湖,电话通知被告史有兵前来调解。调解刚开始,被告史有兵以及其律师对法院调解持抵触和怀疑态度,并以7月7日是双休时间为由,拒绝前来调解。经过向其宣讲法律和拒绝调解的后果,被告史有兵于7月7日中午和父亲、妻子一同赶到芜湖,参加法院在当地主持的调解。

  7月7日下午1点左右,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调解中,被告史有兵认为,虽然船舶碰撞的主要责任是“苏盐货99706”轮,但是自己对人身伤害部分没有责任。史有兵60多岁的老父亲,更是言辞激烈,不仅陈述了自己举债经营、家境贫寒的窘况,而且多次有过激言论。双方矛盾非常尖锐。胡兆满院长和王志强法官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一边耐心地进行思想开导,一边根据已掌握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说服。经过多回合、多角度的说服,原告胡冬生的赔偿要求从人民币36万元、26万元、24万元、22万元让步下降到20万元,被告史有兵的赔偿金额也从10万元、12万元、14万元、16万元一路让步上涨到17万元,调解成功大有希望。最终,双方达成一个月内支付18万元赔偿的协议。整个调解工作,持续了近9个小时。调解结束后,双方都对法官的耐心辛勤的工作表示感谢。

  结合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胡院长在总结经验时认为:法官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体现中立,态度热情,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其次,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找准双方矛盾的焦点,摸清双方各自的想法;寻找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避免和稀泥。最后,要熟悉相关法律,具备较强的辨法析理能力。

  (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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