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阳光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9:22 中国政府创新网
山东省青岛市“阳光救助”
山东省青岛市“阳光救助”

  青岛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于1994年6月,是全国较早建立该制度的城市。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资金发放不透明、不公平的现象,成为信访热点和难点。青岛市依据该条例,在具体制度、程序、环节以及做法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构建了由五项低保工作机制组成的,强调透明、公开、公正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阳光救助”工程。

  五项机制包括:(1)由市、区(市)、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组成的“四级管理机制”。(2)核查核实低保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的“家庭资格评估机制”。该机制包括:社区居委会的低保评估小组;街道办事处的低保评估委员会;区的评审工作委员会。(3)规定低保从申请到批准各个程序环节的“标准化运作机制”。整个程序包括:申请;调查评估;评估审核审批;公示;复核等。(4)低保对象的“分类管理、分类救助机制”。针对低保人员及其家庭的情况,提供不同的救助服务。(5)由市民、低保工作监督员以及媒体等组成的“监督机制”。设立了监督电话,聘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工作监督员,在居委会和居民楼设公示栏等。

  除了这五项机制外,青岛市还在临时救助,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救助,社会互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提高了救助的配套性,并且已经在城乡救助一体化上进行了初步探索。

  经过几年的试验,青岛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2002年全面建立起来,并有效运行起来。到2003年底,共有15348户,36000多人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占全市城市人口的近1.5%。在2003年上半年帮助868户,2173人走出低保,实现了再就业。

  “ 阳光救助”工程有三个突出特点:(1)设计出一套包括具体程序、方法和手段的比较完整的工作机制,从而提高了国家城市居民低保条例的可操作性。其中的一些程序、方法和手段虽然属于技术创新,但具有非常好的推广价值。(2)依*“出口”多样化贯彻了“积极救助”的理念,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从事公益劳动等,使低保人员及其家庭能够融入社区和社会,有利于其保持健康的精神状态。(3)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为城市救助工作提供制度支持。比如利用居委会的“民主议事会”来解决低保评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发挥了居委会的自治功能。

  今后,青岛市的“阳光救助”工程应该把重点放在法制化和城乡一体化两个方面,以保障已经建立的一系列制度稳定运行,并覆盖更多农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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