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盗版软件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0:2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郑金雄

  本报讯 从软件盗版者手中低价购买设计软件,安装在办公电脑上,并堂而皇之地使用。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泉州3家石材企业,作为盗版软件最终用户,已构成侵权,各赔偿代理商经济损失2万元。

  案件得从邬剑说起。这名具有大专文化、从事电脑管理工作的年轻人,曾在石材设计公司担任设计绘图员多年。2003年起,邬剑从客户电脑中,复制了一款正版石材设计软件,再找“黑客”破解密码,然后非法复制,并低价贩卖给多家石材企业。上述石材设计软件,正版一套售价达二三十万元,邬剑非法复制该软件,贩卖价只要十分之一。今年初,邬剑因盗版被厦门中级法院判处2年半有期徒刑,并没收违法所得24万余元。

  据了解,邬剑盗版的系列软件属日本某株式会社所有,由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雅创公司)国内独家代理。雅创公司起诉邬剑未经许可,破解软件密码,复制并发行,侵犯其权益,要求民事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邬剑赔偿雅创公司18万元。

  后来,雅创公司趁热打铁,将从邬剑手中购买,并使用上述盗版软件的泉州3家石材企业也告上法庭。

  厦门中级法院认为,这3家作为专业从事石材行业的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上述盗版设计软件,并安装于办公电脑上,且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其购买、安装盗版软件,主观上具有过错,已构成侵权,判决各赔偿原告———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专家观点:

  打击盗版软件,要正本清源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忻博士。

  李忻博士称,为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特殊利益,追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这已成为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商业使用软件最终用户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澄清,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要点有两个:一是对软件的商业使用;二是要依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复制的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

  在这三起案件中,被告抗辩说不知道购买的是盗版软件,这是一种借口,其实,对于最终用户来说,从其购买的渠道、获得合法使用授权的数量,尤其对于行业内使用的常用著名软件,用户一般都应该知道自己是否是在合法使用。

  李忻博士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既能够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生产,又能够有利于这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广泛使用,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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