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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份汽车维修合同今起公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5:40 北京晚报
“汽修问题用合同来规范,是件好事,以后修车心里就踏实了,也不怕被人蒙了”。从今天开始,北京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对《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进行网上征求社会意见。开车人最怕的汽修厂商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盲目放大车辆故障等问题将有合同条款来约束。截止到上午11时,首都之窗、北京工商网站都已收到市民留言。话题引来消费者和修理厂商的热议。 消费者和修理厂各有“担忧” 记者上午登录“首都之窗”网站,看到消费者孙先生留言说,通过合同来规范汽修市场是件好事,对于防止假冒伪劣配件流入市场是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也有消费者担心合同制定出台后能不能在修理厂全面推行,“修理厂要是不用合同,有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 对于双方约定谁来提供汽车配件,一位4S店工作人员得知合同内容后也提出自己的担忧,“我们一般提倡使用4S店的配件,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消费者提供的配件一定是安全可靠的,如果真出了问题责任不太好认定”。 合同解读 对汽修厂家的“要求” 使用假劣配件要赔偿 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汽车零配件质量是否过关、会不会被无故更换配件、会不会夸大故障等往往是消费者最担心的环节。此次制定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作为汽车维修厂家的一项义务进行规定,首次明确了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汽修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规定,如果修理厂使用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零配件、燃润料,消费者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造成质量问题的,修理厂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两次修不好 承担相应修理费 以往,消费者会遇到爱车在修理厂“总是修不好”的状况,但因为“不懂技术”也只能听修理厂的。新起草的合同规定,在质保期内,因维修质量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维修厂应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而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维修厂必须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 不得无故动用在修车 为防止一些不良修理厂在修车中利用被修车辆骗保,合同还规定维修厂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汽车,否则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修车人的“权利” 维修前先“诊断”防止夸大故障 为了防止修理厂有夸大故障的行为,合同规定,应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修车费用 交待不清可拒付 合同规定,如果维修厂未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或者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消费者都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给车“变脸”须办手续 消费者要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修理厂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无故不付费修理厂可“扣车” 合同中对消费者的行为也明确规定,如果车辆经检验合格,消费者却无故不“接车”,或不付足维修费,修理企业有权“扣车”,并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消费者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链接 消费者修车几大“糟心” 维修质量没保障:个别修理厂使用劣质或假冒零配件,有些故障在指定维修点得不到有效解决,同一问题多次维修无法修复,二次投诉甚至多次投诉比例较高。 小病大修:未征得车主同意,修理厂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更换零部件,小病大修,导致修理费骤增。 收费标准混乱,价格差别大:目前维修行业当中普遍实行工时定额制,给每个维修项目核定工时。但有些核定工时与实际维修时间相差悬殊,如一消费者换了把锁只花了10分钟,结账时却要按7个工时收费。 零部件坏了换总成,涉嫌过度维修:转向机油封漏油,只能更换整个转向机总成;马达线圈坏了,只能更换整个马达;玻璃升降器的塑料托坏了,只能更换整个升降器总成……汽车维修过程中,“零部件坏了换总成”,这类做法几乎已经成为一个行业普遍现象。而更换零部件和更换总成价格相差悬殊,一个玻璃升降器塑料托价格只有几元钱,而更换总成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 汽修纠纷呈上升趋势 目前本市的汽车维修企业超过了5500家。但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据中消协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消协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3,其中汽车维修占了很大比重。 目前,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据市工商局合同处王珊介绍,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消费者及其他汽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本报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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