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黑砖窑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5:59 国际在线

  中新网7月17日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就“黑砖窑”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黑砖窑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刘冀民指出,“黑砖窑”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四个特征:第一,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明性、人数较多的特点。第二,在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势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又用于从事行为犯罪。第三,在行为犯罪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第四,要对一定的区域形成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

  通俗点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一种恶势力。

  刘冀民分析指出,第二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影响力是开放性、放射性的,而不是封闭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性的,就是在点内,黑砖窑内,对特质的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这样的,是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民群众造成侵害。

  刘冀民还分析说,第三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波及面大,往往给多数群众造成一种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不稳或者混乱。黑砖窑不具有这样的特征。(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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