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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明确事故迟漏报和谎瞒报认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7:0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7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情形。 该规定明确: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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