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打手赵延兵被判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1:10 金羊网-新快报

  

黑砖窑案打手赵延兵被判死
■7月4日,山西洪洞黑砖窑案5名犯罪嫌疑人衡庭汉(右一)、赵延兵(右二)、衡明阳(右三)、王兵兵(右四)、刘东升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黑砖窑案打手赵延兵被判死
山西对黑砖窑案件7案29人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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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高院表示此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新快报讯 (宗国)昨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在太原迎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介绍,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延兵判处死刑。另外,刘冀民表示黑砖窑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刘冀民说,“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审理这些案件我们根据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窝藏罪定罪处罚。”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两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决结果见上表)

  山西高院表示

  充分保障受害人索赔权

  新快报讯(钟欣)刘冀民昨天表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请求给予赔偿的权利,法院将给予充分保障。

  刘冀民指出,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法院一方面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角度讲,受害人合法权益大概分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可以出庭作为公诉的一方在法庭上参与提问、质证、陈述,可以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予定罪,给予严惩。二是受害人及其亲属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他们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请求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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