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拒聘乙肝病毒携带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1:3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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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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