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产 海天手机仨员工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2:17 城市晚报

  ■记者 徐岩/报道

  本报讯2005年5月至10月间,3名女子苏某、赵某、叶某在吉林省海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驻长春国商百货店工作,她们采用涂改销售凭证等手段,共计侵占吉林省海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手机共302部,造成公司净损失总额为人民币735,070元。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3名女子分别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赵某、叶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赵某、叶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韩某、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赃物,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韩某、徐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不予以支持。应以销售赃物罪对韩某、徐某定罪量刑。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表现较好,应减轻处罚。苏某、赵某、叶某关于量刑过重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属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在最近下发的一审判决书中,苏某、赵某、叶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7年、4年。而韩某和徐某因犯销售赃物罪也分别获刑。据了解,三人中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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