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个署的名?《吹响响》让师生反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5:0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王鑫 陈知 本报记者 袁勇 实习生 杨阳 报道

  昨日,成都中院审结了一起由油画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争诉油画作品《吹响响》系合作作品,判决肖某立即停止侵犯邹某对该作品所共同享有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邹某经济损失5.08万元。同时肖某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对邹某的其余诉请及肖某的全部诉请则予以驳回。

  师生反目 为画闹上法庭

  邹某称,他于1983年创作了油画作品《田间小曲》(以下简称《小曲》),并独自署名发表在油画丛刊《画廊》杂志1984年第一期上。之后,老师肖某在临摹《小曲》的基础上完成《吹响响》的制作。邹某去年发现,肖某自1984年以后,在没有通知和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复制、销售《吹响响》,并在其个人画展及各类画册、宣传册上展览、印制该幅作品,署名均为肖某个人。据此,邹某认为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等,于是将肖某告上法庭。然而,肖某却认为,他是看到过邹某之前拍摄的照片后产生创作灵感,于1984年独自完成《吹响响》的创作。

  一审判决 《吹响响》是合作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1984年《吹响响》是以两人的名义参展并获奖,也是以两人共同署名的方式发表,其意义就在于宣示了作品的作者。此外,肖某还在其画集中明确标注该作品系与邹某合作。

  另外,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且应有独创性,即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有客观的表达形式,具有可复制性,却不保护构思。肖某在绘制《吹响响》前接触过《小曲》及相关照片,其在表达形式上也采取了与《小曲》相同的金字塔形构图和三女一男吹哨子的儿童形象,因此,肖某辩称邹未执笔绘制即不属于共同创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肖某在使用诉争作品时未署合作者邹某的名字,邹某也并未放弃署名权或同意肖某不署其名,故肖某的行为侵犯了邹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犯邹署名权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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