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名人员工龄为何这么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5:27 南方都市报

  奥一网 昨天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法庭的旁听人员多是些年过半百的人,一个信息公开的“民告官”的案子在此开庭。超过100名市民到场旁听。

  据旁听人员介绍,来旁听的人都有个共同点: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公司效益不好因各种各样的理由被除名,谁知到了退休的时候,被告知“你们已经是被除名了,不能享受退休金。”因此一直拿不到退休金,生活较清苦。

  2005年12月1日,广州劳保局出台《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即穗劳社养[2005]5号),该文件是专门出台来处理当初“下海”的国企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规定,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只要补缴养老保险费,就可以享受退休金,而补缴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因此,被除名后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而正是因为这个,这些年过半百的人跟广州劳保局打起了官司。

  据悉,1994年,中央劳动部给河南省劳动厅的一份文件中指出:“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5年时,广州劳保局也向中央劳动部发出023号文《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而劳动部的复函中对此问题提出另一种说法。

  原告陆卫红等人认为,劳动部更改说法可能是023号文件的缘故,遂于2006年6月29日的信访及2007年1月15日,分别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广州劳保局提出,要求公开023号文件。

  不过,劳保局均未公布该文件,陆卫红等26名市民遂以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广州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给个说法。

  昨日下午,广州劳保局在庭上称,之所以不公开有两个原因:首先,信息公开指的是公开行政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过程,而且该行为与原告的切身利益无关。另外,023号文只是一个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文件,属于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

  而陆卫红等人坚持认为,市劳动和劳保局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编辑: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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