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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有法不依问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6:00 人民网-人民日报
如何解决“有法不依”这一突出问题?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董开军博士建议,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的实施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要把法的实施情况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尺度,作为评判政府政绩的指标。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政府工作,应当同时报告法的实施情况。 “作为一个进程的法治,从不完善到完善、从初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中,社会肯定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法治进程的成本,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当然还要注重节约和控制。”从成本的角度来考量法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游劝荣博士有自己的视角。 比如立法。他说,习惯上把法律理解成“大而全”。如果有针对性地“直奔主题”,甚至一事一议,法律条文就不会那么庞杂、累赘。这样既节约了立法成本,也不会把老百姓弄得“云里雾里”。 “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未来的几十年我国将建成法治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主观上,这一历史进程的快慢,将取决于法律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责任感和智慧,更取决于政治家们的理性判断与胆略。”李步云的话,代表了广大法律专家学者的心声。 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依法治国前景美好 10年来,依法治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前景美好。但是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解决。 当前,应该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并付诸行动。依法治国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要提高整个社会实施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应该更好地规范权力,使国家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作,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要更好地完善市场经济法治。避免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科学发展观需要法治,城乡差别的解决也需要法治的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完善法治,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也需要法律的保障。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法治是一切治国手段的前提 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国。不能把依法治国与治国的其他手段对立起来。相反,法治是运用并运用好一切治国手段的必要前提。法治意味着,任何治国手段的运用,都必须依法,都不许违法。这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双管齐下,把国家政治生活里的法治和党内生活的法治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最近,司法解释和党内规定衔接起来,这是很好的。邓小平同志曾讲,“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建设、民主建设也必须抓住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包括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制度,也包括党内生活的制度。在我国,如果不把党治好,国家是治不好的。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弘扬民主法治人权时代精神 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 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在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已刻不容缓。在人权保障领域,在作出必要保留与解释的条件下,正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有关领域的保障力度。在全面完善和加强权力监督体系的同时,应特别关注对党政“一把手”的制约与监督。为了推进法治的民主化,除继续扩大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 我国历代统治者尤其是王朝更替时,大都首先抓法律制定。正是这些法律保障了古代文明的发展。古代社会只有法律而没有法治。法治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逐步建立的。资产阶级革命将人权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价值取向。但他们的民主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 不过,“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实践证明,写在党的决议和宪法上的治国方针和原则,并非完全变成了现实。要充分认识官本位和以言代法在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影响的顽固性;认识不正当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可能造成的障碍。总之,要充分认识目标和现实之间的距离。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的。经过10年的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一种判断是非的标准。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之下, 我国立法工作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取得了深入进展。通过法治来约束权力,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都认识到“违法”是不光彩的事情,是要承担责任的。尽管我们还面临种种困难,有的时候还会有挫折,但是我们已经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让我们继续努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石泰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深层次思考法治问题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法治化相互交织在一起,我们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要深层次地思考当代中国法治面临的问题。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法治的思考,已经从国家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特别是构建和谐社会更加凸显对法治的需求。近几年,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仍存在投资规模过大、能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扩大等问题。贯彻科学发展观,要从理论形态进一步体现为制度和法律要求,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解决问题。这给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法治发展要进一步审视自身的价值问题。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以2004年作为起点,社会主义法治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 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等等,这些概念要在法学上寻找一个基本的范畴来概括,最恰当的概念就是“社会主义宪政”。1940年毛主席就曾写过《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目前这一时期,宪政里面的几个要素我们基本都具备。有个拟人化的比喻:宪政的两只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它,宪政就没有立足之地;人有心脏,宪政的心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有灵魂,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宪政的灵魂;人有眼睛,自由和平等就是宪政的眼睛;宪政有头脑,党的领导就是头脑;宪政还有一张脸,好的宪法的文本就是它的脸。 李 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从制度上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构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 在观念形态上,三者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实践形态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过程;在制度形态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宪政体制。通过社会主义宪政的制度化、宪法化安排,用根本大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形式,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肯定下来,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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