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朝野达共识 媒体评论选举不公罚款最高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6:45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7月18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昨天协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达成初步共识,规定岛内的广播电视从事选举的论政、新闻报道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公正、公平。报纸、杂志刊登的竞选广告,应载明刊登者的姓名,违者最高可处新台币两百万元罚锾。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攸关明年1月“立委”“单一选区两票制”的选举,台“立法院院会”径付二读后,朝野昨天第六度协商,“修正草案”新增规范广电媒体的选举新闻和论政部分,朝野协商代表都无异议。

  “修正草案”新增第四十九条明定,广播电视事业从事选举相关议题的论政、新闻报道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该公正、公平处理,不得无正当理由而有差别待遇。

  广播电视事业有违反前三项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播出后一个月内,检具录像带、录音带等具体事证,向“选举委员会”检举。违反第四十九条前三项规定者,处2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修正草案”新增第五十一条新增条文规定,岛内报纸、杂志所刊登的竞选广告,应该在广告中载明刊登者之姓名,其为法人或团体者,并应载明法人或团体之名称及其代表人姓名。违者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该广告费二倍的罚锾。 (季水)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