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征集意见清理古董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8:15 法制日报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暂行了16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试行了10年,早已脱离旅游市场实际,存在许多立法缺陷,应尽快予以修改。”上海一位市民致信国家旅游局,建议修订上述行政规章。

  一位市民横穿铁路被火车撞死,火车站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向其家属提供不超过300元的救助款。火车站依据的是铁道部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条人命就值300元?”

  ……

  沿用“古董法规”处理现在的事情令社会困惑。

  而在今天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场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透露的信息,让人们看到了清理“古董法规”的曙光:

  截至7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共收集到来自全国31个省级政府、49个较大市政府、除国资委以外的64个国务院部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收到的来自社会各界的行政法规清理意见与建议8752条。按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计算,平均每件行政法规收到清理建议13.36件。

  “行政法规清理意见与建议的征集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相关审核研究的重任,将由国务院法制办承担。各地方各部门继续清理行政规章的任务依然繁重。”江凌说。

  废止“古董法规”呼声很高

  “此次收集上来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针对性较强。”国务院法制办徐志群处长说,地方政府提上来的6615条建议,89.5%主要是针对2000年7月立法法实施前出台的行政法规。其中,几乎所有20年以上的“古董法规”,都被提出相应的清理建议。

  记者发现,对这些“古董法规”,各方形成基本共识,即能够废止的应当尽量废止,或宣布失效。

  比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只有个别条款还有用,而概念界定、主要内容早已时过境迁,这“实属不该,应当废止”。

  据了解,各地方各部门建议废止的对象,集中于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或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没有现实意义和作用甚至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法规上。比如,1950年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另外,不少建议提出,一些法规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实际早已不再执行,应当失效。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等。

  修改建议注重与物权法衔接

  据统计,各地方各部门除提出应当废止、失效法规的建议共计近1600条外,其余的建议,都是针对修改提出的。

  建议修改的理由,主要是围绕一些法规部分内容与新制定或修改的上位法不一致展开的。如明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等。

  此次清理,不仅注意到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相一致问题,还重视与物权法的衔接。

  从提出的建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条例等,成为物权法出台后各方建议尽快修改的一批法规。

  建议修改的法规,有的还涉及实施一段时间后发现问题的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的涉及主管部门、审批程序、主要职责调整、变更等,如煤炭安全监察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还有的是规定的部分内容已过时,但又不能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与以往最大不同是“开门清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湖北省法制办副主任杨良顺说,在湖北省召开的清理座谈会上大家普遍的看法是,交通肇事的侵权赔偿,不应该视为工伤保险赔偿的一部分。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充分体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我们吸纳了这一意见,作为修改建议上报。”杨良顺说。

  “开门清理,是此次与以往清理最大的不同。”国务院法制办副司长黄新华告诉记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一线人员、法官、律师、企业界人士等座谈、论证,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问卷调研、网上征求意见等,是许多地方政府在此次清理中的选择。

  国务院法制办在此次清理中,直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以信函、邮件、留言方式提出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1029条。这些意见高度集中于民生问题,涉及教育、就业、生产经营权、拆迁、劳动教养等方面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上述清理意见与建议进行研究。这次清理不仅要及时废止一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被新法替代的法规规章,同时,对于清理出来需要修改的,也要分批落实修改。对于严重与法律冲突的,会考虑尽快修改。”

  行政规章清理可分两步走

  江凌说:“作为制定规章依据的行政法规,10月份才能出清理结果。因此行政规章清理分两步走:在法规清理结果公布之前,对于与有关法规相抵触、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先行废止、修改一批;待行政法规清理结果公布之后,再根据法规废止和修改情况清理一批。”

  据介绍,有些地方已经这样做了:

  通过这次清理,河南省已将第一批明令废止、失效、修改的共47部规章,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河北省已废止《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细则》等40部规章,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同时取消了21部行政规章设定的40项行政许可;宁波市废止了《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副处长孔祥泉认为,清理量大面广的行政规章绝非一日之功。行政规章清理工作进展快的地方,可以看出都是一些已将规章修改、废止纳入日常立法活动的地方。

  据统计,2007年4月1日后制定并报送国务院备案的207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明令废止的有33件,修改的11件。

  清理应由“运动式”变为长效

  “尽管清理工作总体进展不错,但各地力度不均衡、进度差别也较大。”在今天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场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不点名地通报:“有3个较大市只上报1条行政法规清理建议,清理工作基本没做。”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有些地方政府认为自己不是行政法规的清理主体,没必要对行政法规进行研究,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所以连数量都没有;有的地方不搞开门清理,集众智不够,所以报上来的建议也没有什么质量。”江凌说。

  记者注意到,建立立法后评估、定期清理等长效机制,改变“运动式”的清理模式,在这次现场会中被频频提及。

  “集中式大规模清理,可以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的问题,但伴随的是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顽疾,因而不是治本之策。”有人说。

  河北省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就建立长效清理机制的发言,算是此次会议上最具体的: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备案,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审查;建立社会对法规、规章以及红头文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制度,办理情况全部向建议人通报,该修改废止的及时修改废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法规规范公布实施一至两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与建议;设定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超期自动作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建立专项清理制度,及时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定期清理,5至10年全面清理一次。

  “废止、修改应该是立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偏废意味着严重削弱法律规范的尊严。”石玉林的看法,得到与会者广泛认同。

  本报哈尔滨7月17日电

  编后

  与时代脱轨的陈年旧规大量存在,固然有立法主体多元、地方和部门利益作祟以及改革日新月异等原因,但更为根本的还在于,缺乏完备、科学、规范的法规清理机制,无法刚性有效地“强制”权力主体定期对试行、暂行规范,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立、改、废决定。

  要从根本上保证不再有过时、失效的法规侵扰公众的生活,就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法规清理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对相关权力主体履行清理职责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法规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之间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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