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胡锦涛重要讲话 积极提升反腐败司法化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9:11 国际在线

  胡锦涛总书记在“6·25”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提升对腐败犯罪的司法惩治能力,坚决依法及时查处和惩治腐败,从而更好地发挥办案在遏制和预防腐败中的治本功能。

  近日,继中央纪委“八项禁令”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十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这是从司法层面针对腐败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的积极应对,是提升反腐败司法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不懈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是增强对腐败行为司法惩治能力的重要武器

  政策是法律的界限。《意见》的出台,是司法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按政策办事和依法办事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中央纪委的“八项禁令”,是对腐败现象新特点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从而作出快速反应的有力之举,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出具有很强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项重要政策性措施。《意见》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性文件,虽然没有上升为法律,但按照“八项禁令”的要求,加强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及时把中央的反腐败政策落实到司法工作之中,指导司法机关处理具体的受贿刑事案件特别是新型受贿刑事案件,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政策的司法化,有利于整合反腐败资源,提升反腐败能力,增强反腐败效果。

  法律是政策的工具。按照“八项禁令”政策制定司法性意见,把这一政策全面落实到司法机关处理受贿刑事案件之中,是坚持依法反腐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意见》明确了十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这些行为都是目前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受贿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由于此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常常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处于两难境地,即不处理于国情民意不符,而处理却有违刑事法定原则。《意见》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法律依据问题,极大提高了对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惩治能力,这对于有效遏制和预防受贿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等,都有诸如收受股份、汽车等相关新型受贿行为。

  为保证《意见》的正确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既充分体现了依法办案的要求,也充分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坚持不懈地推进反腐倡廉

  反腐败重在预防。在新的历史时期,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服务,就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以下三方面认真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的“6·25”重要讲话精神。

  一要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认真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刻检视现阶段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措施和效果,及时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科学的适应性调整,提升反腐败政策和策略的整体水平。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加强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科学谋划新阶段推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工作,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遏制和预防腐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具体说,就是要更加注重治本,按照分工制衡的原则科学设置权力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更加注重预防,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八项禁令”教育和检查监督。

  三要继续保持办案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犯罪。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打击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及时性,整合信息资源,提高发现能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法律运用的确定性,不论涉及什么人,地位有多高、职务有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要坚决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讲究策略和方法,充分运用“八项禁令”和《意见》的惩治、震慑和预防功能,提高惩治能力,增加腐败成本,使腐败分子失去的始终比得到的多得多,从而以办案工作的实际成果有力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抓好源头治本和预防工作。(詹复亮)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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