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犯罪可不捕不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9: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郑州最新出台的这一规定引发强烈争议

  核心提示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7月初刚刚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可不捕不诉。根据规定,在“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等9种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此外,还详细规定了10种不起诉情况。该规定出台后,由此引发的有关轻微刑事案件执法标准的激烈辩论正在展开。

  争论一是否影响办案效率

  反方:公安工作受影响

  郑州市的一个基层派出所工作人员反映:如果检察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就会影响到公安机关办案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而批捕率和起诉率的变化,会影响到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考核。

  正方: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这一新规的主要倡导者、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认为,质疑者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办案机关过分依赖“以捕代侦”、重口供证据的观念使然。“过高的羁押率耗费了国家大量司法资源,加重了关押场所负担,增加了羁押中交叉感染的几率。”

  争论二

  执法标准是否降低

  反方:对犯罪行为震慑不足

  有反对者提出:如果“双方闹纠纷,把人打成轻伤,如果赔偿了医药费,又得到被打的人的谅解,就不用担心被捕被诉。这么处罚太宽松了,嫌疑人会因此心存侥幸。”“新规定实施后,部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会得到从宽处理。与以往相比,会不会是执法标准降低了?轻微刑事犯罪会不会出现反弹?”一些公安民警说,公安机关对只要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管社会危害性大小,都应该追究其刑责。“如果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不捕不诉,会让公安机关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

  正方:新政强调宽严相济

  李自民指出,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可以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又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也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长期以来政法机关更多强调的是‘严打’,这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有时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就值得反思了。”李自民认为,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同时也可以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

  争论三

  职权会否被滥用

  反方:可能出现以“宽”为名放纵犯罪

  “这些规定出台以后,检察机关会不会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不少郑州市民在对新规定的出台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有所担心。检察机关如何规避以“宽”为名,有罪不罚、重罪轻罚、故意放纵犯罪、以案谋私的行为呢?

  正方:评估制度杜绝司法腐败

  据了解,郑州市检察院规定相关案件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李自民说,“案件风险评估是指检察机关案件风险评估部门要对案件处理可能引起的涉检上访或其他社会矛盾等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的过程。”在法律监督环节,重点监督以“宽”为名,有罪不罚、重罪轻罚、故意放纵犯罪、以案谋私的行为。郑州市检察院还在内部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规定随意办理案件的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实行责任倒查;对滥用职权、以案谋私者,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法制日报》

  新闻附件

  没逮捕16岁少年改邪归正

  郑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员给记者讲了这么一件事:正在上高一的16岁的小树(化名),业余时间沉迷上网,不能自拔。为获取上网费用,他4次盗割通讯电缆,总价值八千余元。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批准逮捕,可能会改变他的一生;不批捕,他已经涉嫌犯罪。怎么办?就在这时,被害方了解到小树是一个在校的未成年人,犯罪后态度较好,而且积极主动赔偿了损失,就原谅了他的无知和冲动,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小树。

  检察机关调查时也发现,小树在学校表现较好,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加上他认真悔过,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检察机关便对他作出了不批捕决定。这一结果,连小树的父母都没有想到。“如果孩子被批捕、被判刑,可能一生就毁了,没想到法律这么宽容、这么有人情味。”小树的父亲感动地说。“检察院给了我一次机会,我一定好好珍惜,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了。”小树说。据他的班主任讲,目前小树彻底脱离了网吧,学习非常努力。 据《法制日报》

  “不捕不诉”凸显罪刑法定原则尴尬

  郑州检察院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很容易让人想到东莞法院的“赔钱减刑”。很显然,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在刑事犯罪审判上的变化动作非常敏感,因此无一例外引发了强烈争议。“不捕不诉”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降低了执法标准,或者说,在于其是否能够找到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不捕不诉”的合理性,检察机关使用了举例法:正在上高一的16岁的小树,正是受益于“不捕不诉”的新政,从而免于“一生被毁了”的悲剧,并且真正改过自新。这样的例子固然很感人,但说服力却有限。因为“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自己的反面”,检察机关固然可以举出一个正面的例子,反对者同样可以举出一个负面的例子。

  我们的目标是要成为法治国家,“不捕不诉”合法与否还得从法律自身去寻找答案。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被普遍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单纯依此条文来判断,“不捕不诉”显然站不住脚。既然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就得批准抓捕就得起诉。

  但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费尔巴哈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换言之,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而“不捕不诉”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完全契合。而且,刑法虽然规定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但同时又在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难看出,“不捕不诉”争议的实质,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尴尬。一方面我们强调应该依法惩治犯罪,一方面我们又采纳了“社会危害性标准”,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本身具有笼统、模糊、不确定性。于是,所谓“执法标准”本身就是见仁见智,也就无所谓是否降低了。关键只在执法部门的执法偏好:公安机关偏好从严,因为批捕率和起诉率的变化,会影响到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考核;而检察机关偏好从宽,因为这样可以节约诉讼资源,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毋庸讳言,只要罪刑法定原则的尴尬继续存在,类似“赔钱减刑”、“不捕不诉”这样的争议就不会停止。可以肯定的是,变化动作的背后必然夹杂了司法部门自身的利益考量,这样的利益考量可能推动法治的进步,也有可能导致法治的腐败———这恐怕才是公众真正担忧之所在。(作者系杭州职员)□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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