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九部门联手推进减排  依法清理“土政策”并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9:45 中国环境报

  周迎久 刘力敏

  本报讯 河北省衡水市环保、发展改革、监察、国土、建设、城管、工商、水务和电力9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污染减排的通知》,对推进污染物减排,淘汰落后工艺,严把环保审批关、用地用水关、工商注册关、供电管理关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衡水市监察部门将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各地各部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等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对地方政府出台的阻碍或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土政策”,依法进行清理,并追究责任。

  按照“通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部署和指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煤炭、化工、造纸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从严或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不予办理新、改、扩建项目手续,不能列入重点项目。

  环保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严把环境准入关。在一湖两河(衡水湖、滏阳河、滹沱河)沿岸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或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运行的,停止审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重点流域、区域,要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企业限批”、“行业限批”和“区域限批”。把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或项目的、总量指标余量底数不清的县(市、区),暂停项目审批。

  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尽快形成治污能力,加快完善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企业化运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查违法建设项目占地行为,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水务部门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违法建设项目或企业,2日内停止供水,对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7日内停止供水;工商部门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注册登记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供电公司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等强制措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7日内停止供电。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