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完成“游说法”协商 将采“强制揭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0:51 中国台湾网

  人民网7月18日电 台湾“立法院”昨天完成“游说法草案”的“朝野”协商,规定游说采“强制揭露”,不仅游说者必须登记,被游说者也有提醒登记的义务,违者将处以行政罚款。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民进党、“台联党”及国民党党团代表已在“朝野”协商中签字,今天将请亲民党及无党联盟党团代表补签。

  昨天完成协商的草案共三十一条,旨在游说透明化,防止不当利益输送,草案规定自“新法”公布后一年施行。所称“游说”是指游说者意图影响被游说者或其所属机关对于“法令”、政策或议案之形成、制定、通过、变更或废止,而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直接向被游说者或其指定之人表达意见之行为。

  游说者指自然人、法人或人民团体,以及受托游说的自然人或营利法人;被游说者包括:“总统”、“副总统”,各级民意代表,“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以及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所规定政务官。

  依草案,游说者必须巨细靡遗地登记个人数据、游说期间、预估游说支出金额等,被游说者所属机关应指定专责单位或人员受理登记;游说者必须将用于游说的财务收支情形账册保管五年,被游说者所属机关应按季公开上网或刊登公报。

  该草案并设有罚则,最严重如故意隐匿,不得游说却进行游说者,可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游说内容故意登载不实者,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另据了解,目前只有美国和加拿大制定了专门的《游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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