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手赵延兵被判死刑 承包人窑主分获重判(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1:3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打手赵延兵被判死刑承包人窑主分获重判(图)

  昨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目前,“黑砖窑”涉案12起共计41人已被先后起诉至法院,其中7案29人已审理完毕,另5案近期宣判,还有4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已审理完毕的7案29人,昨日下午做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根据一审宣判,洪洞县“黑砖窑”案中的打手赵延兵,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死刑,承包人衡庭汉、黑窑窑主王兵兵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9年。

  洪洞“黑砖窑”案5重犯最高判死刑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用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升(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

  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继续锁上。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多名民工被烧成重伤、轻伤、轻微伤。赵延兵、刘东升还多次殴打民工,刘东升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致申海军轻伤。

  窑主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长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的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旧墓穴内。

  综合上述事实,临汾市中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6名打手被判有期徒刑

  洪洞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志明(甘肃省天祝县人)、周学平(湖北省郧西县人)、金新建(河南省淅川县人)、赵丰弟(湖北省郧西县人)、彭银林(湖北省郧西县人)、肖安强(湖北省郧西县人)等6人非法拘禁一案,涉案的各被告人均系受另案处理的衡庭汉指使负责看管民工的人员,他们以殴打、用木条封死窗户、逼迫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这六名被告人,洪洞县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雇用童工、强迫劳动 8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另据介绍,芮城县法院审判了张振敏(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孙安民(窑主,山西芮城人)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和衡国勤(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吴和平(转包人,山西芮城人)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新绛县法院审判了欧建国(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王新全(窑主,山西新绛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乡宁县法院审判了刘亚龙(窑主,山西芮城人)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

  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一审法院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用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

  其中,被告人张振敏承包砖厂期间,通过被告人李学志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潘某某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延长劳动时间,还对其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学志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

  杨小兰窝藏 从轻处罚判二缓三

  被告人杨小兰,女,河南省淅川县人,与上述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衡庭汉系夫妻关系。杨小兰明知衡庭汉等人系犯罪之人后,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洪洞县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鉴于杨小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涉案公职人员 4案5人近期宣判

  近日,永济市和侯马市检察院已将4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诉至法院,涉及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尚广泽、负责人侯军元,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郭伟民、干部魏世红,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志强等5人。

  这些案件,有关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近期依法判决。另外,还有几起涉“黑砖窑”案也将陆续起诉到法院,法院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活动,保护民工及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窑主、承包人将及时公开审判

  另有媒体询问,涉案的其他黑砖窑承包者、窑主,特别是雇用童工的违法者,何时受到法律制裁。

  山西省高院副院长刘冀民回答说,“据我所知,我省检察机关目前已对发生在万荣县、永济县雇佣5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长治、晋城、运城等地雇用8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以上案件,加上法院刚刚一审宣判的张振敏等雇用童工案,总计13案16人,非法雇用14名童工。这些案件,目前部分已经起诉,还要继续起诉,法院将及时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做出判决。”《山西青年报》供稿

  “黑砖窑”案定罪量刑原则

  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方针。

  坚决公开审判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坚持依法定罪量刑原则,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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