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临时停车费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1:5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飞实习生江海峰)“缴了养路费,在路边停车还该不该收临时停车费?”尽管一次停车收费3元,数额不大,但这个问题成了此次公益诉讼的焦点。

  质疑:“缴了养路费凭啥还收停车费?”

  王先生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停车位有其法律依据,但收取车辆道路停车费的行为却没有法律依据,即法律没有规定此项收费。王先生还专门查看了《立法法》,根据该法规定,此类事项属于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法律既没有此项收费的明确规定,也没有授权行政法规对收停车费进行规定。从公共道路的公共性公益性来看,收费是对一种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对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进行规定。

  “我每次都按时缴着养路费。养路费是用来干啥的?还不是用于道路日常养护的吗?公安交管部门就可以在划定的道路区域内收费吗?”王先生讲,《道路交通安全法》通篇没有关于停车收费的规定,被告收费的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已向国家缴纳不菲的养路费,履行了义务,在道路旁临时停车再收钱,于法无据。

  律师:公安交管城管收停车费于法无据

  “车并不是永远在路上开的,一定是要到达某一个地方停下来;车辆使用道路应包括行驶和停驶两种情况。因此在道路上‘停驶’,应当是车辆的一种附随的权利和义务。车辆所有权人缴纳了养路费用,自然就有权利停驶在某个非禁止停驶的路段上。”这是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毛家兴律师的观点。

  毛律师讲,只有现行的养路费,才是车辆所有权人使用道路时,应当缴纳的法定费用,其他任何费用,包括道路停车费或道路占用费,都没有法律依据,都不应该收取。

  毛律师还直指城管部门收取停车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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