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院”修正“团体协约法”劳资不得任意拒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4:01 中国台湾网

  中新网7月18日电 台“行政院”院会18日通过“团体协约法修正草案”,增订“诚信协商”条款,劳资双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拒绝进行“团体协约”协商,违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院会通过后将送“立院”审议。

  据“中央社”报道,岛内之前的“团体协约法”施行迄今70余年未修正。“劳委会”主任委员卢天麟说,世界各地对劳动三权都以立法保障,岛内有“团体协约法”、“工会法”、“劳资争议法”具体呈现劳动三权。

  “团体协约法”修正重点包括增列劳资双方都有进行团体协商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拒绝。如有一方违反规定,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主管机关得令限期改善,否则采连续罚。

  草案规定,劳工的工资、工时、津贴、奖金、调动资遣、退休、职业灾害补偿、抚恤等劳动条件都得列入“团体协约”的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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