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益好不得按最低标准付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4:5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莉)昨天下午,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劳动保障部已下发相关通知,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开始,本市已经按规定对支付最低工资做了条件限制,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由以前的每人每月640元,上涨到每人每月730元,增加了90元。J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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