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打手赵延兵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山西对“黑砖窑”案件7案29人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山西太原电 特派记者崔朝阳报道:昨天下午,山西省有关法院对“黑砖窑”案件7案29人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洪洞县曹生村“黑窑”打手(看管人员)赵延兵被判处死刑,承包经营者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窑主王兵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昨天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召开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了近期有关市县人民法院对涉“黑砖窑”案件12起41人的审判情况。据介绍,另5起案件将在近期宣判;4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已诉至法院,正在审理中。

  看管打人致死被判死刑

  昨天下午的发布会重点通报了洪洞县曹生村“黑砖窑”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

  法院认定:衡庭汉(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王兵兵(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赵延兵(湖北省郧西县人)等人受雇看管民工,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延兵还随意殴打他人,可从重处罚。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据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延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衡庭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兵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窑主和承包经营者领刑

  发布会还通报了其他6个案件的审判情况:

  陈志明、周学平、金新建等6名受衡庭汉指使负责看管民工的人员,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洪洞县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振敏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衡国勤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欧建国等强迫职工劳动案,刘亚龙等二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也分别在芮城县、新绛县、乡宁县审理,法院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对这些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佣童工及智障民工的张振敏和李学志均给予了从严惩处,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

  洪洞县法院还审理了衡庭汉妻子杨小兰窝藏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5名涉案公职人员被起诉

  刘冀民表示,其他5起案件尚在审理中,近期还将有几起涉及“黑砖窑”案件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

  另外,4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已诉至人民法院,这4起案件涉及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尚广泽、负责人侯军元,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郭伟民、干部魏世红,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志强等5人,近期将公开审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判处。

  13案涉非法雇佣童工14名

  至于涉及童工的案件,目前已经判决一件,加上已立案侦查或检察院已经起诉的案件,共涉及13案16人非法雇佣14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其余12案诉至人民法院后,也将及时依法审判。

  刘冀民表示,在审判过程中,山西省各有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刑事政策审理案件,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方针,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对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包工头)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者给予了从严惩处,该重判的重判,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处以了极刑。同时,坚持公开审判、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定罪量刑的原则。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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