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元作借款保证不能用来还款?》后续报道:保证金确实不能用来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5: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首例个人信用侵权案宣判原告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胡晓敏报道:今年4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深圳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以来的首个个人信用侵权官司。原告肖先生以银行自身系统出现问题导致其个人信用受损、侵害了其名誉权而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告上法庭(详见本报4月10日A18版)。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侵权不成立,驳回肖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属有效协议,原告肖先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偿还借款。肖主张的20000元保证金从其向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中可看出仅是作为借款的“保证金”,即保证肖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但并未约定浦东发展银行可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扣划该款项用以偿还借款,而只有在肖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才涉及到银行方是否可通过扣划保证金的方式来偿还借款的问题。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肖先生有多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还款账户存入相应款项归还借款,而该违约信息曾被反映在深圳鹏元征信系统中。银行方出具《证明》后,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据此修改了对肖不利的信用记录。法院认为,浦东银行的行为无违法之处,没有构成对肖先生名誉权的侵害,驳回肖的诉讼请求。

  本月17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肖先生,他称对于法院的判决并不满意,但由于工作繁忙他不会考虑上诉,“银行消除了不良信用记录,我也不想过多纠缠了”。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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