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0:0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9日电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该《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该《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除特别重大事故外,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条例》规定,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标准提高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限额9月起升至15万元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详细]

条例选读

  •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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