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违章穿行造成伤亡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1:3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鲍颖)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消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沿用了28年的铁路事故赔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该条例把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事件,统称为铁路交通事故。《条例》实施后,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将废止。

  事故赔偿金可自行约定

  《条例》指出,对于铁路事故中,由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都在不承担赔偿范围之列。

  对于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条例》将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由目前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此外,《条例》指出,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10人以上死亡事故报国务院

  《条例》还明确细化了事故处理流程,明确指出,一般较大事故应立即上报铁路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于10人以上死亡、客运列车脱轨2列以上中断繁忙线路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立即报告国务院。一般事故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0日,特大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有关部门应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赔偿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标准提高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限额9月起升至15万元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详细]

条例选读

  •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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