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铁路伤亡事故赔偿不能一刀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1:3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鲍颖) 6月22日上午,10岁女童路路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家属以北京铁路局对铁道疏于管理,事发路段无安全护栏和警示牌,以及铁路职工错误指示等原因,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27万余元。但根据新《条例》,铁路上出了此类事故,伤亡者有可能得不到赔偿。

  昨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代理此案的律师高晓阳,他认为,火车和人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在铁轨上的,按照该条例铁轨上发生的许多伤亡事故都不赔偿,是不合理的。

  高晓阳认为对于事故要探求一个原因,不能一刀切,如果是由于铁轨管理差、自身疏漏造成的铁轨上人身伤亡,就应该进行赔偿。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标准提高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限额9月起升至15万元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详细]

条例选读

  •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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