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渐入佳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16:55 中国新闻周刊

  如何在体现宽严相济和对受害人实质抚慰精神的同时,避免出现可能的“花钱买刑”乃至“花钱买命”等妨碍司法公正现象的出现,是刑事和解更大范围推广的前提

  ★ 文/韩永

  当罗方(化名)的父母将7000块钱交到孙力(化名)及其单位领导手中的时候,他们正在将自己儿子的命运交与一项新的司法制度。

  2007年6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罗方于去年10月中旬从单位离职,但他保留了单位钥匙。在随后的一个月时间内,罗方多次深夜返回公司上网和拨打声讯台交友电话,话费累计达681元。同时还窃走同事孙文的摄像机和单位的打印机等价值7475元的物品。

  案发后,罗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单位的损失,单位也出具了书面和解意见,希望法院不追究罗某法律责任。

  正式开庭前,法庭特别安排被盗同事与罗方及其家属见面。面对昔日同事,罗方诚恳道歉,失声痛哭。同事表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因素,法官作出如下判决:“犯盗窃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罗方被当庭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和解”作为一项颇受争议的新型司法制度,首次出现在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中。

  和解了案

  “这个案件正好与我们设定的几个条件相符。”东城法院刑一庭庭长狄启骋告诉记者。他们为适用刑事和解设定的条件包括:一、自诉案件或者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犯罪、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有悔罪表现,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被害人合理赔偿费用,被害人要求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据该案主审法官、刑一庭副庭长陈锦新介绍,和解的过程非常顺利。由于对被害者的赔偿工作早已完成,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就成为关键,而罗方的悔罪态度非常好,对被盗同事、自己家人、原单位充满深深的愧疚,每每在和解的现场痛苦流涕,不能自已,原单位领导和被盗同事深受触动。并且,罗方以前在单位的表现不差,与同事之间关系也很融洽,他们也希望在这个节骨眼上拉他一把。原单位领导甚至表示,如果罗方愿意,他们非常欢迎让他重新回来工作。

  于是,程序在相互信任的气氛下快速流转,法庭向当事双方发放《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和解从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受害者与被告家属签订和解协议,法院审查该协议,酌情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陈锦新告诉记者,由于准备工作做得非常充分,最后实际开庭的时间还不到一个小时。

  宽严相济 节省资源 实质抚慰

  东城法院刑一庭庭长狄启骋告诉记者,试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一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为被害人解决实际问题。

  “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处以监禁的刑罚,有时未必能收到很好的效果。”狄庭长表示,有人会对判罚表示怀疑,有人会因此增加对社会的仇恨、对被害人的仇恨,这些种子在监禁场所里埋下,会在他们重新走入社会后发芽。东城法院陈锦新法官告诉记者,罗方案如果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罗可能会被判处一年半左右的刑罚。

  2004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区看守所400名短期服刑人员开展了一项实证调查,结果显示,有56.2%的人表示对前途忧虑,不知道出去后将来如何发展;53.6%的人认为监禁刑在其心理上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性格压抑,甚至人格扭曲;49.3%的人认为在看守所容易学到不好的东西。

  “相比之下,把他们放在社区里进行教育,一是有一个平和的氛围,二是监督主体换成了相熟的邻居、居委会人员,更容易产生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狄庭长这样表述他们的想法。

  催生刑事和解制度的另一动力是对被害人的实质抚慰。狄庭长告诉记者,东城法院的刑案执行率在京城所有法院中名列前茅,仍然还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难以执行。

  而广东东莞中院的一份报告显示,该院2003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3件,申请执行总标的254.7万元,实际执行数额3.53万元,执行率为1.4%;2004年案件数61件,总标的额603.7万元,实际执行数额为0;2005年案件数66件,总标的额832.9万元,实际执行数额24.7万元。

  群众将胜诉却难以得到执行的情况形容为“法律白条”。很多学者认为,“法律白条”现象的存在,不但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而且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患,一些社会不满情绪很可能会流向制度之外,严重冲击社会秩序。

  而在实行了刑事调解制度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年刑一庭共审结刑事和解案件327件,解决赔偿金额600多万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李加曾向媒体表示:作为一审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他们希望通过案件审理,一方面实现刑罚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安抚和弥补。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课题组曾经向“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该报告在对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七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就轻伤害案件的和解情况在进行数据调查的基础上给出下面一组数据:

  在某一个两年半时间段内,七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

  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

  上海崇明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后,刑事附带民事(包括自诉)案件调解撤诉率2005年达到94.28%,2006年为81.82%。

  因撤案或撤诉而产生的司法资源的节省,也是法院或检察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时的一个重要考量。

  “审案的压力特别大。”东城法院刑一庭庭长狄启骋告诉记者。有同样体会的还有朝阳法院刑一庭庭长刘玉清,朝阳法院刑一庭一年要审理1000多个案件,有的法官一年要审理260多个案件。

  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上诉的几率几乎为零。

  争议未决:花钱买刑?

  这种当事人通过先行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获得法院轻判的制度,并不始自于东城法院。

  早在2005年10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将民事案件中适用效果良好的庭外和解制度,首次应用于刑事案件领域,规定对进入诉讼程序、符合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法官积极促成当事人就争议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对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而在更早的2004年,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就领全国之先,组织公安、司法、街道等进行座谈,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罚办法,并整理推出了《雨花台区轻微刑事案件联合调整会议纪要》。

  在此后的两年内,北京、上海、广东、安徽、湖南、山东烟台、福建厦门、江西抚溪、江苏南通不少检察院、法院纷纷向雨花台看齐,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落地开花。

  东城区法院的这一次制度尝试,用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或许可以看作在适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刑事和解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得到业内认可,吸引了类似东城法院这样的第二批拥趸。

  但从刑事和解产生的第一天起,就伴随着各种争议和批评。

  一个颇有代表性的质疑是“花钱买刑”,有学者表示,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基于物质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

  《中国青年报》刊登的一篇评论认为,所谓的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可能会成为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意愿,损害被害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还有媒体评论认为,“当富人借金钱获得了宽免,刑法必将仅仅针对穷人”。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认为,刑事和解会导致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使得罪与刑的关系不是相适应,而是罪与刑关系的变形。“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法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软化了刑法的强制性。”周教授指出。

  还有批评者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一种社会惩罚,而并非仅仅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补偿,刑罚制度不是一种补救方式而是一种惩戒方式。并且,刑事和解很难保证,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和解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道歉和认罪行为是无法辨别真伪的。

  东城法院狄庭长表示,悔罪应该有外部表现,他们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行为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同时,他们会对当事人的和解过程与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审核,避免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和被告人高价收买受害人的情况出现。

  适用之争:能否“花钱买命”

  今年年初,广东东莞中院在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致害人在赔付了受害人5万块钱后,最终获得死缓的从轻判决。该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东莞中院也因此招来“花钱买命”的舆论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这一判决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因为以前这种和解主要适用于各种轻罪,而现在的趋势是,这种做法现在正逐步推广到一些重罪的审理中。”

  “我们暂时只考虑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东城法院狄庭长告诉记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表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限制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含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表示,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和解,而那些反映对抗性矛盾的严重暴力犯罪则不能搞和解。

  有学者认为,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可能真正谅解犯罪人,而要那些严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从内心里谅解犯罪人则很难,“除非是看在钱的份上”。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则主张,“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也表示,“刑事和解制度是大势所趋,以后要逐渐适用于3年以上的案件。”

  立法悬疑

  围绕刑事和解的争议不断,除了制度本身的因素之外,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遭人诟病的重要因素。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这只是一条司法解释。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虽然也分别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可以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调解,但失之于笼而统之的法律精神,没有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适用的说服力明显不够充分。

  于是,要求对刑事和解进行立法的建议开始渐次出现,有的学者甚至已经将其提升到操作程序。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提交议案,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刑事和解制度。

  她建议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的和解结案程序。对于以上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过、自愿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交类似提案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

  但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看来,现在立法有点操之过急。她认为,“立法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而目前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议尘埃未定,新制度显然需要一个更长的考察期。

  但在一些学者的积极推动下,刑事和解立法正有从一般呼吁向操作层面迈进的迹象。在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第20条中,就明确将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

  这条有可能改变刑事和解法律地位的建议,具体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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