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和谐之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10:30 《小康》杂志

  发达国家的和谐之术

  在原始积累初期,贫富的不和谐是不可避免的,但法制文明达到一定水平,社会总有办法折衷贫富,达到相对的和谐。

  文/王文元

  自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0.4达到0.417之后,更是逐年恶化,到2005年已高达0.47。0.47的基尼系数意味着我们的贫富差距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原始积累初期,贫富的不和谐是不可避免的,但法制文明达到一定水平,社会总有办法折衷贫富,达到相对的和谐。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低基尼系数的形成

  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普遍低于发展中国家,而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基尼系数最低的国家之一。数十年来,日本的基尼系数一直围绕0.27上下浮动,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据日本经济白皮书揭示,平均起来,日本大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实际收入是“新米”(新入公司的员工)的七至八倍。这一差距是相当低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这一差距达到百倍以上(因为一般来说企业高级人员总会有许多工资名义之外的收入,这部分收入远远大于工资收入)。把日本国民个人收入绘成图,其结果形成枣核形收入结构:富人与穷人都很少,相当于枣子的两端,80%以上的人都属于“中产阶级”(此外有的经济学家认为95%以上),处于中间,相当于枣子的肚子。

  统计数字与日本人的自我感觉也颇为吻合,绝大多数日本人都以中产阶级自诩,90%以上的日本人认为自己是“中产阶级”。在日本,最穷的阶层是“浮浪者”,翻译过来就是“流浪汉”。他们靠政府救济度日,整日饮酒,蜷缩在街头,什么都不做。他们之中相当一部分“有家可归”,却自愿在外面漂泊,除去他们之外,真正够格的贫困户在日本不是非常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泡沫经济给日本人带来沉重打击,日本人的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但并未加剧“两极分化”,原来的格局依旧。既然绝大多数日本人都不认为自己“穷”,当然就不会恨富,不会敌视极少数富人。

  日本的低基尼系数是在战后形成的。就在一百年前日本还是世界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电影《啊,野麦岭》反映了企业主对工人的残酷压榨,那时的工人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战后,日本一步步地消除过大的收入差距,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格局。在收入上大致做到了“均质”。

  日本采取了哪些措施,基本实现“收入均质”呢?

  日本在法制上防止收入差距过于悬殊,采取了一系列保护低收入者的政策。比如,所得税采用的是高落差的累进税制,高收入的所得税税率远远高于低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对全年应税收入60万日元以下,按10%的税率课税;对全年应税超过8000万日元的按75%的税率课税。仅此一项,就把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大大拉近了。日本几乎所有税种都是对高收入者不利,对低收入者有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间接税--消费税。其宗旨是:多消费多纳税,少消费少纳税。如果当莫里哀笔下的“悭吝人”把钱攥在手里不花,那么死后按照《继承税》课税,丝毫占不到便宜。日本的固定资产税也很厉害。只有阔人才可能购置大量的固定资产,那么作为代价,他们必须纳大量的固定资产税。总之,种种法律法规限制了富人聚财,使得他们奔向巨富的路上阻力重重。

  日本政府还制定了许多有利于低收入者的法律法规,在政策上有意识地对低收入者进行偏斜。比如,到偏远山区教书的教师可以取得双工资,以补偿恶劣的生活环境;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相对来说标准比较高),以保证弱者的基本生活;救灾资金比较充分,不至于因一场天灾人祸而制造出“贫困者”…

  防止积怨

  导致贫富差距的因素很多,其中有两个因素容易积怨,造成不和谐,一个是社会不断产生寄生虫,另一个是“大鱼吃小鱼”。

  先看日本如何防止产生寄生虫。日本有继承税法,并以执行严格而著称。财产所有人(或其配偶)死亡之后,课以继承税已成惯例。继承税的制定基于如下现实:如果一部分人可以从父母手中获得财产赠与或在其亡故后继承其财产,那么子女就可以用这笔财产储蓄吃息或投资吃红,他们很有可能因此而成为“寄生虫”,对社会产生不良效应。继承税就是对遗产进行调节的。遗产超过基础留存额时,对超过的部分征收继承税,采取累进税率,从10%起步,应税财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等)超过5亿日元,税率增至75%。逃避继承税的最好办法是死前进行财产转移或先行赠与给子女。不过这条路是行不通的,因为还有一个继承税的辅助税种——赠予税。对超过额定的赠与财产要纳税,税率大体等同于继承税税率。日本在执行继承税时毫不留情,估值固定资产时缁铢计较。

  防止大鱼吃小鱼的办法是制定反垄断法。继承税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法律,前者是为了防止财产在血缘家族中形成世代垄断,从而使社会的竞争者站在不同起跑线上,造成不公;后者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垄断某一行业或者垄断某种资源,从而使社会竞争失去活力,阻碍经济发展。

  日本于1947年4月在美国操纵下出台反垄断法,但这个法律没有能够阻止企业的违规合并,1964年发生了三菱与三菱重工的合并(组成“三菱重工”),1965年发生了日产汽车与王子汽车的合并(组成“日产汽车”),1970年发生了八幡制铁与富士制铁的合并(组成“新日铁”)……

  美国恰恰相反,执行反垄断法相当严厉。美国大致于1870-1890年期间形成了托拉斯,1890年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夏曼反托拉斯法诞生。这个法律规定:凡是限制州际间或国际间交易或交易时有共谋行为的被视为违法;无论州际间还是国际间若有垄断行为被视为违法。

  老洛克菲勒是第一位有名的受处罚者,他合并的石油公司被强制分割了。就在前不久,美国的执法机构联邦交易委员会还处罚过比尔·盖茨的微软。众所周知,垄断行为在日本比在美国容易得多。

  可以看到,日本与美国都强调“公平”,但侧重面却有所不同,日本强调财产持有方面的公平,美国更注重竞争公平。但是在压抑富人,使他们收敛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夷”的好经验诚可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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