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女处长仍领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01:20 新京报

  本报讯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 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近日在复查一起案件时发现,一个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刑的罪犯在被判刑后,仍然在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这与有关法律相悖。检察机关立即向当地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追回已发放退休养老金,并进一步堵塞社保漏洞。

  贪污安置费 女处长获刑

  林朝英原系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用地管理处副处长。1992年,宜宾市政府决定对旧州工业开发区部分土地实行国家统征。林朝英利用手中的权力,于1997年6月和1999年3月,假冒当地人叶某、林某之名,分别与自己签订《购房名额转让协议》和《购房计划转让协议》,后分别持上述协议,找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后,骗取了开发区管委会2个2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指标,加上用6000元向当地人陈某购得的一个2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指标,获得了开发区管委会安置在当地某小区的住房一套。

  接着,林将上述住房安置指标与某安置户的住房对换后,以8000多元的价格购得面积为60多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2001年10月,林将该套住房以他人的名义,以45000元的价格倒卖,从中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林退清了全部赃款及非法所得。去年11月,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林有期徒刑1年。

  查出问题 罪犯在领养老金

  检察官在复查该案时发现,去年7月,林就在翠屏区社保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当年8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316.7元,即使在林服刑期间仍有人在替她领养老金。

  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应当领取养老金?检察官查阅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后表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应该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保部门称,由于不知道林已被判入狱,且发放养老金又是通过银行代发,无须核对本人身份,由此出现“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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