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热议四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02:06 大众网-齐鲁晚报

  焦点之一

  原告是否有主体资格

  庭审中,被告梁山泊旅游公司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不是合法成立、存在的经营者,与答辩人没有竞争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水泊梁山旅游景区的管理、开发、经营和包括旅游景区门票在内的全部景区旅游收益的权利,故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原被告均以水浒文化为依托开展旅游业务,消费对象重叠,双方在相关旅游景点的收益等方面明显存在竞争关系。

  焦点之二

  被告是否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梁山泊旅游公司在其景点门票、交通旅游图及广告中,均实施了将腊山改称为“前梁山”、六工山改称为“北梁山”、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的行为。“梁山”、“腊山”、“六工山”、“东平湖”均为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而“前梁山”、“北梁山”则均非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故被告梁山泊旅游公司的这种标注宣传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也可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焦点之三:

  被告是否停用“梁山泊”

  法院认为,“梁山泊”名称凝聚着浓重的历史价值,是以梁山为中心的八百里水泊的简称。二原告均在梁山境内,且名称登记在前,被告梁山泊公司名称登记在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对抗原告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被告梁山泊旅游公司并不在梁山境内,却使用含有“梁山”二字的“梁山泊”字号,会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焦点之四:

  赔偿额如何计算

  原告称由于被告梁山泊旅游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减少了原告的客流,导致直接旅游收入减少150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虽然原告提供了相关财务账册及统计说明,但不足以证明其减少的旅游收入均是由于被告所致,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而是酌情确定了50万元的赔偿数额。


本报记者 温涛 实习生 黄胜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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