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祖父母争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12:33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李胜南 通讯员杨克元报道

  丽丽(化名)为了继承父亲的遗产,将祖父母告上法庭,但他父亲生前已写下“自己的所有财产归父母”的遗嘱。

  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丽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525元由丽丽负担。

  生父留下遗产

  8年前,父母离婚,当时13岁的丽丽随母亲生活。去年10月,丽丽的父亲陈先生被查出患了胃癌,住院治疗。随着病情的不断加重,陈先生自知不久于人世,便于今年的2月8日凌晨,对陪伴在侧的父母等亲友提出要写遗嘱。遗嘱除写明他的姓名、出生年月等事项外,还写下了“如有不测,则我的所有财产归父母”的内容。当天,陈先生死亡。

  4月8日,丽丽将祖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陈先生留下一套房产、父亲个人养老账户余额和名下的存款等财产。

  祖孙法庭争辩

  丽丽诉称,2月9日晚,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多次至祖父母处参加父亲后事的处理,但祖父母对父亲留下的遗产闭口不谈,对分割遗产更是置之不理。故她认为,自己与祖父母均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试图侵占应属自己的遗产继承份额,剥夺自己的继承权。另外,考虑到自己尚在校就读,无任何生活来源,且母亲已退休,与继父一家五口挤在40多平方的房屋中,而祖父母目前有住房和较高的收入,希望在分割时酌情予多分。

  丽丽的祖父母辩称,丽丽在陈先生患病期间从未探望,双方几乎无来往。在陈先生患病及故世后,自己花费了许多精力和财力。由于陈先生留下遗嘱,所有财产均归父母所有,故不同意诉请。

  鉴定亡者签名

  对于陈先生留下的遗嘱,丽丽提出要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遗嘱上陈先生的签名是其所写。对于鉴定报告,双方均无异议。但丽丽认为,该遗嘱是被继承人陈先生在意识不清时或被强迫写的,这剥夺了没有生活来源的丽丽的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陈先生所立的遗嘱系其真实意识的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遗嘱。由于陈先生生前已将属其所有的财产分给了其父母,故应尊重其本人意愿。

  现丽丽再行提出要求按法定继承顺序,缺乏依据,难以支持。丽丽称该遗嘱系被继承人“在意识不清或被强迫写的”亦无相应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法官指出,尽管丽丽大学在读,但其已成年,理应自食其力,其所称“没有生活来源”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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