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矿主一审被判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09:09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据新华社太原7月24日电 (记者晏国政)造成26名矿工遇难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余家岭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日前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矿主周晓根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其他被告人中,周灵根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任茂胜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明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赵七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周晓根从前经营者李某处接手煤矿后,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始生产,并安排周灵根在其不在时负责矿上工作及火供品的购买,任茂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2007年2月25日、3月9日、3月28日,尧都区煤管局三次下达安全监察人员意见书,要求余家岭煤矿加强通风和瓦斯检测,完善“三大系统”,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前,严禁井下一切生产活动,这三份意见书分别由李明顺、任茂胜签收。

  3月28日11时许,余家岭煤矿生产期间,由于矿中西北采区未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大面积积聚,放炮母线联电打火引发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5万元。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作为余家岭煤矿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26名矿工死亡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周晓根、任茂胜、李明顺、赵七斤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组织并参与抢救,周晓根变卖财产,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晓根、周灵根为进行非法开采,向私人购买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周晓根、周灵根、任茂胜、李明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编辑:张星秀)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