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先发现违法行为部门须负主动协调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02: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透露,本市将实施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须负主动协调责任。该协调机制启动后,行政执法部门将不得再以“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为借口推脱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作报告时说,《北京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若干规定》已获市政府原则通过,近期将颁布实施,只要违法行为被发现,协调机制就启动,以有效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消极怠工。

  “社会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事情,执法部门也常常会遇到执法责任有关与否的争议,甚至一些执法部门以不在自己执法范围内为借口,对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周继东指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主动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配合协调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如公安部门首先发现了违法行为,就必须负主动协调责任,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要协调相关部门一起解决,这些部门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之内,也要负责将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总之不能放过一起违法行为,不能推脱责任。”

  他表示,如果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主动协调或相关部门不配合,将依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相关议程

  奥运期间政府有望获“特权”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在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市政府在社会治安、食品卫生、市容环境等领域,将有望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临时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决议(草案)》。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说,虽然本市已经制定了十余项法规规章,但由于奥运法制保障问题覆盖范围很广,在个别问题的处理上仍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个别问题,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市政府可以尽力及时解决,对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则有必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作出适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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