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食品等生产经营者违法记录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21: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田雨 吴晶晶)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特别规定》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按照《特别规定》,在发生产品

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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