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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须主动召回问题产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8日04:18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电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 为了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规定解读 销售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解读]《特别规定》明确,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特别规定》明确,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生产企业须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 [解读]《特别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食品使用添加剂等须符合国家标准 [解读]《特别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安监法定义务政府将被问责 [解读]《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七种产品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解读]《特别规定》明确,食品等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如发生无照经营等七种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这七种违法行为分别是: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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