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身份被冒用遭错拘13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01:11 金羊网-新快报
本站新闻稿件与图片版权归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一男子获赔1500元,交通费住宿费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黄丽 通讯员 穗法宣)因身份被人冒用,河南籍男子张元贵被当作盗窃犯罪嫌疑人错拘13日。冤情洗清后,他找工作没人要,谈恋爱受挫,坐火车被当成通缉犯。张元贵为此向公安局索赔4.5万余元。7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安局赔偿张元贵人身权益损失费1087.58元(83.66元×13天)以及交通费、住宿费415元。这是广州市首次将因错误刑拘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被错误拘留13天 2006年7月27日,刚从广州打工回到河南信阳的张元贵正在看电视。这时,五六名警察冲进来把张元贵铐上带走。 在派出所里,张元贵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06年1月,海珠区官洲仓头东泰渔具厂发生窃案,经调查后发现,身份资料登记为“张元贵”的该厂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广州海珠区公安局遂远赴河南抓人。但后来,证人对张元贵进行辨认后发现,此“张元贵”非彼“张元贵”,是他人冒用了张元贵的身份材料进行了入厂登记。 2006年8月9日,被错误拘留了13天的张元贵在广州获释。 首次赔交通费住宿费 之后,张元贵向海珠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2007年1月17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05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张元贵952.9元。 张元贵不服,向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海珠区分局赔偿其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交通费、住宿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以往的案件中,该费用都最终没有被纳入国家赔偿。 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广州市中院最终认为,该案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对财产权造成的其他损害”范畴。 由于张元贵在河南信阳被捉后又在广州被释放,他要返回信阳及其后来在广州打官司索赔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直接损失”,依法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广州市中院遂决定,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张元贵被错误拘留期间的人身权损失1087.58元(按照“2006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之外,对张元贵本人往返信阳和广州的交通费和住宿费415元也予以认定,并决定由海珠区分局进行赔偿。 另外,张元贵关于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其他财产权赔偿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