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07:56 台海网

  台海网7月30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记者昨日获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全省高校、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都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个部分组成。

  据悉,全省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而且,新出台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取消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