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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过60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01: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七月三十日电 题: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过六十年 中新社记者 德永健 在鄂温克族人达西扎布和蒙古族人那顺孟和眼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非像挂在墙上的条例那么遥远。 达西扎布居住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在该旗生活的鄂温克族仅一万多人,但却拥有“半个立法权”,可谓“小民族、大政策”。根据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鄂温克族自治旗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有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此外,如果有关决定不符合当地实际,旗自治机关可以报告上级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不执行。 “现在我们已经制定了七、八个‘民族自治条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动物疫病防治、民族教育、生态保护等。”身为鄂温克族自治旗旗长的达西扎布说。 对那顺孟和来说,作为中国蒙古族人口最集中地区——内蒙古通辽市的市委书记,他算了一笔帐:二00六年,通辽市全年财政收入三十八亿元,财政支出则为七十亿元,其间相差的三十二亿元全部来自中央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实施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转移支付。 “‘民族区域自治’确实是一个创举,国家通过很多政策和资金,实实在在地为少数民族做了大量实事和好事。”那顺孟和说。 这项“创举”的提出可追溯到一九三八年。当年十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蒙、回、藏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论点,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转折;此前党内曾主张过‘联邦制’,也提倡过‘民族自决’,但在毛泽东做出这份报告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在统一国家之中解决民族问题的探索。”内蒙古大学教授郝维民分析指出。 一九五四年,“民族区域自治”写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自此确立“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思想;一九八四年,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一九九七年,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多党合作制度并称中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一部法律上升为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作为蒙古族聚居地的内蒙古是中国最早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区。一九四七年,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两年,内蒙古即已成立省一级自治地方;二00七年,内蒙古成为中国第一个迈进“六十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规范了中央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利和政策空间,使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在中央总的路线方针指导下,结合自治民族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主席杨晶说。 身为蒙古族的杨晶主席体现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另一大标志,即自治地方行政负责人,比如自治区主席、自治旗旗长等职须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这项规定是民族区域自治以外的地方所没有的。 除“自治条例”、“经济优惠”以及“官员任命”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规定了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和自由,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机关文件必须要有民族文字,而且在打官司的时候,可以用自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内蒙古,重要文件、重大会议使用蒙汉两种文字,重大场面使用蒙汉两种语言,地名、单位等标识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均已成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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