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规定警方扣押财物损毁须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09:38 大江网

  本报南昌讯 首席记者王剑华报道: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时经常会扣押案件当事人的财物。30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昌市公安局出台涉案财物有关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扣押财物经查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发还。

  被扣财物须保管好

  根据规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中依法扣押、调取、收缴、没收、抽样取证的物品、文件、款项及其有价证券、权属证明及其他与违法犯罪事实有关的财物均属该规定管理范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保管室保管涉案财物。保管室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水、防潮等安全要求,应当配备保险柜、物品架、抽湿机、灭火器等防护管理设施。

  与案无关三日内发还

  办案部门发现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查明属实后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发还;属于行政案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发还。对明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携带的随身物品是非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发还,不得扣押。

  财物损毁要赔偿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执法过错责任;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涉案财物损毁的,有关责任人要赔偿。 来源: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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