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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20: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王东明)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7月31日由民政部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根据形势发展,主要在由民政部门进行伤残抚恤的人员范围、残疾等级评定程序、抚恤金发放等内容上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调整。 我国现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公布施行。民政部门目前负责84.4万残疾军人、2.5万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万伤残人民警察、0.7万伤残民兵民工和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的伤残抚恤。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修订根据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保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 与现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适用对象,增加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且不享受因公(工)伤残待遇的人员”,并将现行办法中“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新《办法》增加了时效、告知、公示要求,对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本级工作所需的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民政部门收到评残申请和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均须给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书;对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情况公示。 新《办法》增加了重新鉴定程序,即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将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改为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对残情变化重新评定伤残等级规定更加具体,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伤残人员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对抚恤金发放更加以人为本,“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伤残人员仍可享受抚恤”。 新《办法》自施行起,现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有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且不享受因公(工)伤残待遇的人员”的事项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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