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有无精神病? 五次鉴定求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1日03: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高三学生残杀同学 检察院最终采纳鉴定结论决定对其不予逮捕

  本报记者 郭龙 实习生 李欣 刘寒

  高中学生许扬杀死了同学,其母亲称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应不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4次委托司法鉴定,结论并不一致。7月11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许扬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及诉讼能力再次进行鉴定。经过认真检查分析,鉴定结果为许扬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当天的杀人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昨日记者获悉,检察院据此对许扬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残害同学 他患精神分裂症?

  今年3月5日晚上10时许,我省一所中学高三学生王超刚走出学校大门,便被同学许扬用砖头击中头部倒在地上。许扬见王超没有死,又从口袋里掏出一个塑料袋,用手搓成了一根绳子,套在王超的脖子上,双手死死地拉,王超脚一蹬就死了。

  检察官认为许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3月26日,检察官准备填写逮捕通知书时,许扬的母亲刘女士来到检察院,称许扬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鉴定不同 迟迟无法定案

  面对新的情况,检察院对许扬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有责任能力及诉讼能力决定进行司法鉴定。检察院委托了当地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4月4日,鉴定结论认为许扬不是精神病患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根据这个鉴定结论,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他。但是,刘女士拿出两年前精神病医院的病历,要求重新鉴定。

  检察院委托了西安一家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结果为许扬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具有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但死者王超的父母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个鉴定结论也不公正,申请重新鉴定。随后,检察院又委托了外省的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一次的结论是许扬有精神病,另一次的结论是许扬患有精神分裂症。至此,检察院也不知道,究竟谁的鉴定结论更接近事实,因此,迟迟无法定案。

  探明真相 他有病不予逮捕

  7月11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张波和另两个鉴定人来到当地看守所,对许扬进行司法鉴定。

  在几个小时的交谈中,许扬多次表现出烦躁、语无伦次、精力不集中、反复无常等状况,符合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特征。张波和另外几个鉴定人反复分析后认为,许扬在案发前两年确实患过精神分裂症。张波直截了当地问许扬杀人的原因。许扬回忆了很久才断断续续地说,他喜欢一个女同学,后来女同学和王超关系密切,他认为是王超抢了他的女朋友。

  根据当天的检查和分析,鉴定中心很快作出了鉴定书,认为许扬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行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建议对其监护治疗。检察院采纳了这一鉴定结论,死者王超的亲属对此次结论也不持异议。昨日,记者从检察院获悉,检察院已经对许扬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许扬的父母已经将他送进一家精神病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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