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的必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19:18 中国新闻周刊

  文/韦森

  税收法定,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先验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则而提出来的,而是人类宪政民主政治运动的一项现实诉求。大多数法治民主国家是围绕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而扣动自己民主政治历史演进之扳机的

  税收,是任何国家存在的基础。税收法定(Statutory Taxation),则是近代以来世界上民主政治的最根本和最核心的运作理念之一。从税法学的基本原理来说,税收是现代国家主权的一种表征,但它同时也是国家公权力对纳税人私权利的一种“干预”与“侵犯”。在现代国家中,政府的财政支出一般会呈现一种持续增长的趋势,因而税收不断增加,这成了困扰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的一个根本性的经济与社会问题。税收和税制,最能从本质上反映一个政府公权力的强弱及其范围。

  如若是一个全权政府,其表现特征往往是其税收权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而宪政民主政治下的有限政府,要征收任何税收,则要受宪法以及民意代表的实际约束。这种实际约束,一般并不仅仅表现为宪法中的某种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一定议会的审定程序中具体表现出来。在许多发达国家很早就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法庭或财务法院。

  从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过程来看,税收法定,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先验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则而提出来的,而是宪政民主政治运动的一项现实诉求。只是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演进,税收的法定性和自愿性逐渐变成了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与财政运作实践中一项不断完善着的民主政治原则。

  在欧洲,税收法定的理念最早是在英国《大宪章》中所初步确立下来的。1215年,英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了英国贵族、教士以及城市市民广泛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发动了武装反叛,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的夹击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在征得“全国一致同意”外,国王不得课征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这样,《大宪章》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主权者征税必须受限于法律和人民同意的双重约束。

  之后,在1628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中,又有进一步的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从而正式在英国的宪章性法律文本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又进一步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至此,税收法定的基本政治原则已经确立下来了。

  再看美国的独立历程。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地开征印花税和糖税,以转嫁它在战争中的巨额财政亏空。之前,英国政府在殖民地只征收关税。当时,北美殖民地的民众担心,此例一开,英国政府以后会进一步征收其他税收,于是,便以在英国议会无殖民地代表参加为由,宣称英国政府无权向殖民地人民征收印花税,从此便开始了北美殖民地的反英独立战争。

  美国独立后在1781年颁布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宪法第1条第7项便是有关税收法定的规定。美国宪法同时规定了现代宪政的几项基本原则,如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等等。可以说,美国宪政民主建设是从因限制政府税收权而展开的,或者说是税收实际上成了美国宪政民主政治启动的基本动因之一。

  回顾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我们也同样会发现,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直接起因亦是由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课征新税而引起的。1774年路易十六继位时,法国经济已经是危机四伏。为解决政府财政危机,路易十六开征新税,从而引发与三级国民议会的冲突,结果导致国王出军队镇压国民议会。以法国第三等级为主的巴黎各阶层市民为保存国民会与国王展开斗争,由此揭开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序幕。

  大革命胜利后,同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其中14条规定:“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法国大革命开启了法国现代宪政民主建设的一二百年的历史。在随后一两个世纪中,法国宪政民主演变的整个历史也是围绕着税收与国家主权者的权力范围这一主轴而展开的。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出,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总与税收制度紧密相联,对税收法定的追求实际上构成了一些国家宪政民主政治建设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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