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19: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王希、黄竞仪)《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意见》指出,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为强化生猪防疫,《意见》要求各地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

  为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意见》要求各地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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